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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应用中的风险及防范策略(3)

时间:2022-07-21 22:49来源:毕业论文
(一)卖方采用FOB术语的优势 在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比较少,操作着比较省事;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是买方要的事情;由于运输费用是买方承担的,

(一)卖方采用FOB术语的优势

在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比较少,操作着比较省事;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是买方要的事情;由于运输费用是买方承担的,所以卖方也不用担心海运费会涨价的风险。FOB术语的优势最简单的突出方法就是通过价格来表示,价格是所有优势中最直接最突出的。FOB价格是由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和净利润构成的,而CFR价格是在FOB价格上又增加了国外运费,CIF价格又是在CFR的价格上增加了保险费。由以上可以看出FOB术语的价格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二)卖方采用FOB术语的劣势

采用FOB术语卖方会遭到船货衔接的问题;装船前风险空白的风险;卖方丧失货物控制权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有无单放货的问题也是在FOB术语条件下极易出现的情况。在船货衔接的问题上,如果进行贸易的货物是极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如果出现船只迟迟不到的情况是会造成极大的损失的。这些情况都是使用FOB术语的劣势造成的,以下第二部分会具体分析这些问题。

二、FOB术语在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一)装船前保险空白存在的风险

根据《2010通则》FOB术语下货物的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船上,所以卖方自然不考虑保险的事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突发性的难以想象的事件发生需要卖方把关注点放在保险这一问题上。在FOB术语下,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才转移,而之前的所有风险都是要卖方承担的,在这之前的货物运输途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失都要由卖方来承担。因为在货物装船前买方是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所以不能转让保险单给卖方,因此即使投的保险是“仓至仓”条款,保单的受让人也不能是卖方,所以卖方是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卖方不能因为购买保险是买方的事情,就不关注不考虑这个事情。

例如:某公司以FOB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大麦种子的合同。合同中对大麦种子的发芽率有规定,种子的发芽率一定要在88%以上。卖方是检验货物符合要求才把货物装船的。可是货物到达之后,买方提取货物后让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时候,发现发芽率并不是符合要求的,并且大麦种子的发芽率还不到58%。然后买方强烈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卖方拒绝买方的要求,理由是:货物在装船前进行的检验是符合规定的;而货物在目的地检验却发现不合格,就说明货物品质在运输途中发生了变化。根据《2010通则》FOB术语下,风险从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把货物装到船上就转移给买方了,所以卖方认为品质在运输途中发生变化的风险理应是由买方承担的。买卖双方进行了多次的协商但都毫无结果,最后就把争议提交仲裁了。但是在审理的时候发现,货物包装袋上有许多虫卵,发芽率变低就是虫卵孵化成虫,然后虫子把种子的胚芽咬坏造成的。对此损失由哪一方承担,两方都有道理相互推脱。论文网

案例中的情形很容易让卖方以《2010通则》下FOB术语的风险是从卖方把货物交到装运港指定的船上就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但是对于案例中这个情况显然是不合适难以成立的。货物品质的变化虽然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具体造成变化的原因是包装不良,这说明出现货损的风险在装船前就已经埋下了,这是卖方的责任所以损失理应由卖方来承担。案例中损失的出现最主要的就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所以FOB术语下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由买方承担这样的解释是不适合案例中这种情况的,所以卖方拒绝赔偿是不合理的,这次的货损是卖方选用包装不当造成的,卖方理应承担。 FOB术语应用中的风险及防范策略(3):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96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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