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货衔接的风险
根据《2010通则》规定FOB术语条件下,租船这个事情是由买方来做的,而卖方的主要工作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把准备好的货物按时运到事先约定好的地点把货物装上船。这容易有个时间差,就是船只到装运港了可是货物却迟迟不到,船只等待货物的时候买方就会有空仓费等的额外费用;亦或者货物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装运港,船只却没有如约而至,卖方就要增加成本支付仓储费。有时候是会出现买方故意违约的情况的,例如成交商品有价格浮动且是呈下降趋势的,买方出于个人利益着想就会故意不派船,以此达到让卖方降低价格或者此终止合同的目的。如果货物不是私人定制还可以寻找新的买主,如果是专门定制的卖方是很难寻到买主,无奈就只能接受买方降价的要求来减少损失了。这就需要买卖双方要协调好时间和装运港。
例如:某公司以FOB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批钢材的合同,但因买方声称租船有困难就把租船订舱的事情委托给卖方,买方自己承担有关的费用。卖方便接受了这个委托,但是装运期到了,卖方却没有租到合适的船,但是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于是装运期满了货物还没有装到船上。因为买方自己的原因不需要这批钢材了,就来函撤销合同,但理由却是卖方没有按期租船交货。
案例中撤销合同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卖方是应该拒绝的。在FOB术语下租船订舱是买方的事情,但是卖方出于自己装船交货的便利方面考虑可以接受替买方租船订舱的,但是风险和费用是买方自己承担。所以本案例中因卖方没租到船,买方又不更改装运港造成的没有如期装船的责任,卖方是不承担责任的,买方是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的。
(三)买方指定货代的风险
在FOB术语下货船的按排、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清关手续的办理都是买方要做的事情。这个运输合同是买方和承运人签订的,所以卖方和承运人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卖方就负责把事先准备好的货物交到装运港指定的船上,随即把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发给买方。事实上在贸易中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做法是很少的,大多数情况都是买方指定境外货代,而这些境外货代大部分就只是在我国设立办事处,很难考证其是否具有资质。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主要原因就是要求货代办理进口清关和分拨集运。特别是我国贸易频繁的今天,造成FOB术语下指定货代增加的一个大的原因就是,随着经济和物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货代涌入国内,而且这些境外货代发展迅速活跃。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卖方在贸易中是有很大的风险的。运输合同是由买方和货代公司签订的,所以很可能出现他们狼狈为奸联合起来骗取货物。另外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故意刁难,在买方提走货物以后不给予结汇,提出各种无理的要求从而影响卖方的收汇。
例如:2013年5月,我国甲公司以FOB条件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女式上衣买方指定货代公司丙。甲公司对丙公司毫不了解,且在进行贸易前甲公司也并调查丙公司的资信信誉,就这样莽撞的发货了。发货后甲公司就把正本提单及相关的货运单据交给托收行,并由托收行交给代收行收取货款,但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并没有收到货款,可是在这时候乙公司早就把货物提走了。随即甲公司就和乙公司交涉,与此同时甲公司派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援助准备对丙公司采取一定的行动,可是丙公司却早已人去楼空空空如也,事实上甲公司仅仅是一家运输咨询公司不具有货代资质。
从上述案例是不难看出买方指定货代给卖方带来损失的巨大风险,卖方贸易前的准备工作做的也不够好。进行出口的卖方要从此案例中受到启示,在使用FOB术语进行交易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买方指定货代这一块儿,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对货代公司做好充分的资信调查,以防出现甲公司这样的情况最后钱货两空遭受巨大的损失。 FOB术语应用中的风险及防范策略(4):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96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