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作海运提单的风险
FOB术语下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可以填卖方也可以填买方,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什么的错误或不妥的,由于银行审单审的是表面依据,所以这会导致审单环节出问题的。提单的收货人是表明最终货物所有权的,所以不能随意填写某一个具体的收货人的,如果那样就不能转让了只能由那个人提货。卖方要慎重考虑买方的要求,不能把托运人填上买方,防止有收汇的风险。
例如:我国某出口企业以FOB价格签订了一份出口贸易合同,其内容如下:进口商指定货代,托运人为进口方,以先电付支付货款的30%,10天后平付这样的支付条款。在10天后要收回余款的时候,才发现船方不讲信用已经无单放货了。因此我方便向船方追偿,但是被船方拒绝了,拒绝的理由就是托运人一栏填写的是买方,最终我方只能接受这种钱货两空的局面。
案例分析:在FOB术语下,托运人的填写有意或无意被写成了买方的情况下都是会带给卖方钱货两空的风险的。在FOB术语下由于货物运输的按排是买方的事情,所以不言而喻承运人也是买方指定的,则运输合同的签订是买方和承运人,这样一来承运人是和买方具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再加上托运人也填写成买方的话,就会出现承运人听从买方的指令的情况,承运人就会把货放给买方指定的提货人。卖方拥有正本提单也是毫无作用的,因为在法律意义上货物的所有权是谁的就是由提单上托运人的填写决定的。由于此案例中的托运人是买方,所以案例中的卖方即使以无单放货的理由起诉到法院也是于事无补的,因为托运人一栏的权利就是可以处理货物,所以卖方就只能承受损失。
(五)货款结算的风险
在一个贸易中最重要的就是货款的结算,所以结算方式的选择要慎重,货款结算也存在这风险。如果结算方式采用的是托收或者货到付款,货款结算的风险比较大,因为收回货款是和买方的信誉度紧密相关联的。买方如果拒绝偿付货款,货物在运输途中没有遇到意外遭到灭失的情况的话,卖方还可以凭借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海运提单收回货物,这样的损失比钱货两空的局面要好的多;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保险的办理是由买方负责的原因,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面临意外灭失的情况下,卖方是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的,除非买方伸出援手,买方如果不伸出援手的话,卖方是不能获得赔偿,这样的情况卖方是要承受巨大的损失的。
就算是信用证这种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也存在着风险。信用证的开立是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的,所以买方要拒付货款要求银行出具单证不符点,对买方来说小菜一碟。而且船货衔接的不顺利会造成信用证过期或者卖方因为各种问题而错过了约定的交单日期,增加了货物的仓储费,遭到买方银行拒付货款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FOB术语在应用时的风险防范策略文献综述
(一)装船前保险空白风险的规避
出口商可以投保船前险来进行规避。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性是极大的,特别是海上运输是更为突出的,特别容易出现损毁的是在货物装卸的时候,尤其是那种包装易破损的,在海上运输途中也可能因为各种意外自然灾害等的造成货物灭失。所以保险的办理对国际海上运输是及其重要的。《2010通则》规定在FOB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为风险划分界限,装到船上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的。所以货物从仓库运到装运港之间的是保险空白段,卖方可以通过投船前险来对这段风险进行规避。这个险别可以对卖方货物从仓库到装运港装上船遭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一来货物会发生的风险就可以有效的规避,保险空白段由船前险来保障,之后由买方购买的保险来赔偿,这就可以有效的维护卖方利益了。 FOB术语应用中的风险及防范策略(5):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96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