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承租人购买时,由租赁公司支付价款。
这种做法是根据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的协议,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由承租人出面购买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以后根据协议分期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这种方法解决了租赁行为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避免了承租人或租赁公司承担过多的成本。减少了由于增值税改革给企业的租赁行为带来的损失。
但是这种做法有个缺点,就是没办法保证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实际交易中,当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明将固定资产私下转让给所谓“善意的第三人”,那么租赁公司对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在使用这种方法的时候,承租人与租赁公司应该签订完善的租赁协议与委托购买协议,明确有关租金,资产所有权等有关协议,确保对资产的所有权不受侵害。
五、企业作为承租人,应该如何选择租赁方式
在如此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下,随着租赁业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且广泛被人们所接受,租赁在企业的经济业务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企业在成立和扩大生产的过程中,会在资金方面的需求相对的有所增大,在这样的一个阶段,企业的现金流一般情况下难以满足企业投资的需求,因此,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并且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使用时间长,价值大和价值转移方式特殊等。因此,企业在面临生产和资金不足的情形,如何正确的选择固定资产的租入方式,将有利于企业合理的凑集资金,扩大生产,同时降低一定的成本。 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10):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