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范解释(11)
时间:2023-01-14 20:5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第三,本文解释也可以兼顾国家的利益。当农村土地纳入城市规划之后,其价值将得到提升。对此提升的价值,有“涨价归公”和“涨价归私”两种主张。“涨价归公”最初为孙中山先生提出。孙氏认为,土地价值增加是受社会进化之影响,但社会进化并非地主之力。因此,增加的地价应归社会公有。“涨价归私”认为土地涨价的部分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所有权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和处分的完整的权利。收益即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还有观点认为,农地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其中开发权即相当选择价值,即未来使用价值。上述“非公即私”针锋相对的观点争论都有所偏颇。按“涨价归公”,农民除了种植收益,则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不能解决失地农民补偿较低的问题;按“涨价归私”则补偿可能非常高,因此也存在着某种不公平问题。笔者认为,农村土地价值提升的根本原因取决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之所以能够提升地价的原因之一则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在一个缺乏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系统的地方,其土地价值是不可能得到提升的。公共服务的费用理应由土地产权人负担。但鉴于个体产权人的“集体无行动”---每个个人都出于“搭便车”的考虑,便不会为公共利益付出,最终导致所有人的利益都受损---公共服务通常由政府提供。政府提供这些服务需要费用支出,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市场价值中予以扣除。 公共服务提供说虽完全可以支撑政府取得一些土地收益,但一些人或许仍会质疑说,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很多,为什么别的由公共财政负担,而为规划土地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却由土地收益中负担?当然,可以辩解说土地服务成本很高,公共财政支出无法负担,但这仍然无法彻底服众。笔者认为,《宪法》第10条第1款的新解释恰好可以进一步支撑上述结论。一方面,城市规划区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被国有化之后,国家享有规划区土地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并不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尽管该所有权随着农民土地权益的加强而相对消弱,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实质权利,相应地也承载城市规划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义务。这些实质权利内容将为城市政府分取土地收益提供依据。这些实质的权利义务原来是由农村集体所承担的。现在随着城市建设,农村集体将逐渐消亡,但农村集体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将伴随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国有化而由城市政府承接过来。需要说明的是,城市化不仅仅包括土地的城市化,也包括土地上的农民的城市化。前一过程是容易完成的,它体现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的提供等,但后一过程即农民身份的转变,是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农民离开了土地,其农业生产技能将再无用处,而转为城市生产服务人员并非易事,可能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政府作为农村集体义务的承接者,理应当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帮助农民尽快缩短这一过程。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政府能够从土地转让中分享收益。 第四,新解释将改变城市地产经济的发展模式:从政府主导变为产权主导。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现所谓的以“经营土地”来“经营城市”。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加速了城市化。但其问题也是明显的。牺牲公平正义不说,还造成了一些地方过度建设。各地出现的空城现象即是这一问题的反映。这种粗放发展的模式是过去计划经济模式的重复,是不可持续的。目前,需要改过度政府主导为产权主导的城市化模式。土地资源配置应当市场化。国家如果需要占用土地则应当通过征收私人土地使用权满足,但前提必须是符合公共利益和完全补偿原则。让市场的归市场,这样就可以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从而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这应当是一个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例如,《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一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意图通过征税而不是直接参与土地经营分享土地收益。这一决策反映了中央政府意欲退出土地一级市场的意图。各级政府应当退出土地一级市场,避免直接掌握大量土地资源,这不仅关系到公平正义,也关系到计划经济的阴魂是否散去。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