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范内涵(1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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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范内涵(14)

[9] 参见刘政:《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原则、方式和程序——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回顾》,《中国人大》2002年第21期。

[10] 《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中国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87年10月25日)。

[11] :《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2年10月12日)。

[12] 同上。

[13] 参见宪法第7、8、9条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发布)。

[14] 请注意,在1982年宪法制定之时,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是对抗国家公权力侵犯的财产权,而是周其仁所说的“一种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制度安排”,或刘连泰所说的“国家政策”。参见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刘连泰:《“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范属性》,《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5] 1952年时,中国的城市化率为12。46%,1960年为19。76%。此后,由于国家严格控制农民进城,并开展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运动,中国的城市化一直处于停滞乃至倒退的阶段,所以,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大陆的城市人口比重和城市的数量都没有超过1960年的水平。相关研究可以参见李文:《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总结与评价》,《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5期。

[16] 相关数据参见源自前引[2],许崇德书,第450页;长沙市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changsha。gov。cn/zjcs/kncs/xzqh/200902/t20090223_396。html,最后访问期限为2017年1月12日。

[17] 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7月12日发布)。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 《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20] 2004年宪法第20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1] “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是陈甦在2000年首次提出的。其在这篇文章中敏锐观察到,在中国大陆的城市化过程,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存在着一种“不依照土地征用制度而是通过社区性质变更来实现”的方式。其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制度原因之一是我国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结构在法律技术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过,陈文并没有继续探讨如何从宪法上来处理这一问题,而是提出可以在《物权法》上,建立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外的第三种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法人所有权”,这种土地法人所有权的主体可以采取公司、土地合作社和土地基金会等形式。参见陈甦:《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2] 参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2003年10月29日);《深圳农地转国有之惑》,《财经》2004年9月27日。

[23]《深圳:解读宝龙城市化土地政策》(2004年7月1日),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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