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广告现状分析(5)
时间:2017-02-20 12:4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据不完全统计,周杰伦代言的产品有优乐美奶茶、美特斯邦威、爱玛电动车、伊利优酸乳、中国移动动感地带、雪碧、德尔惠、创文电视、本田雅力士汽车等几十种,打开电视就是他的身影轮番转换,视觉疲劳的同时也在思考:他这样随意代言,产品的质量到底如何,有没有亲身试用产品,能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名人被代言现象频发 近几年众多明星们遭受到了广告的各种侵袭,其中“被代言”是最常见的 问题。 前一段时间网络上疯狂转载的一条何炅代言的“左旋肉碱黑咖啡”减肥广告,虽然减肥产品已经不像前几年那么火爆,但是经过何炅的推荐,很快就风靡了各大网站。事后何炅表示,自己只是在做节目时与女明星探讨过此款减肥产品,但是并没有推荐也没有证实这款产品的疗效,对此广告毫不知情,并聘请律师对此事进行处理。 明星被代言的事情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是肖像代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明星的头像就出现在方便面、护肤品、酒等物品的包装上,甚至出现在医院、酒店等场所的招牌上。在商业竞争中,企业用各种方法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其中名人广告是一种公认的利器,但是出于资金、名人是否愿意等各方面的考虑,名人被代言广告就应时而生。这是一种侵犯名人肖像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虽有这项法律条款的保护,但是名人被代言的现象目前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名人广告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广告法制不完善 名人广告在我国已经走过了三十几年的路程,但是现行的《广告法》仍旧是1995年颁布的,随着广告界的快速发展,《广告法》已经无法满足现状的需求,主要表现如下: 1.名人广告中名人“责任”不明确 我国现行《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仅有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种是《广告法》的约束主体。而所谓名人即使在广告中作了不实宣传,却不是《广告法》约束的对象,纵然出现了严重后果,也无法用《广告法》来处罚,而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又缺乏针对性。名人认为,出现代言问题后消费者只能找广告主,自己摆出一幅无辜的样子来表明自己的清白。他们敢于这样做就是因为法律上存在名人广告中名人的“责任”不明确。 2.对名人问题广告惩罚力度不足 对不真实的广告的惩罚,《广告法》规定“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小额的罚金与名人的巨额代言费用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惩罚,难以取得法律的惩戒作用,如我国刘嘉玲的虚假SK-II广告即使被告上法庭,最终也是“连带责任”而告终,没有实际的实践意义。而西方国家,知名影歌两栖演员雪尔曾因代言一种自己未曾亲身体验过的化妆品而遭罚款50万美元,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也曾经因为做问题广告最终锒铛入狱。 和其它国家比较而言,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过于松散,不够完善,有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名人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无利不起早”,名人愿意参与广告最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这是名人代言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根源。部分广告代言人仅仅考虑薪酬的多少、知名度的提高,代言商品的真实成分不在考虑范围之内,没有想到广告效应对社会、对消费者的影响。所以明星们只需把厂商准备好的文本从头到尾表演一遍,寒暄几句、碰杯、拍照、签名,商家开出的百万千万的代言费就轻松的收入囊中。一些二线、三线明星想借助广告迅速蹿红的心理,也成为企业成功驾驭名人的一个方法。归根结底来说,名人广告出现问题最大因素是名人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一度追求利益,把“说什么比如何说更重要”这句广告界名言抛之脑后了。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