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工资管理体制研究(7)
时间:2017-06-19 22:0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006年随着我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再次实行了以缩小收入差距、调整收入分配秩序为基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制定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简化了公务员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结构并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结构,公务员的级别由15个调整为27个,对公务员来说,职务工资可以不同,而级别工资是可以统一的,以利于实现公务员内部的公平。 3.2 公务员工资制度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相对以往的工资制度来说,在工资晋升机制,工资制度和工资激励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在法制化建设,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弊端。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3.2.1 公务员工资制度法制化建设不足 《公务员法》中规定我国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但是我国目前没有一套专门的公务员工资法规体系,在工资的设计、调整上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没有以法律形式系统、完整地表述出来,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而国外公务员制度运行成熟的各个发达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工资法规。如美国早在1962年颁布了《联邦工资法》,1970年和1978年又先后颁布《联邦工资比较法》和《文官改革法》;日本有《国家公务员法》;德国的《联邦工资法》[15]等。历数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经历的四次改革,公务员工资管理多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进行,构建《公务员工资法》成为当务之急。 3.2.2 缺乏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级别工资级数的增加,合理的拉大了工资的级差,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津贴补贴的清理规范也缩小了地区部门差距,逐步实现了公务员工资内部的公平性,但是,从外部公平来看,与全国劳动工资水平比较,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平均工资水平仍然较低。与企业人员工资水平比较,沿海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明显地域外企、私企、大型国企的同级人员工资水平。而在发达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一般处在社会平均工资的中等偏上水平。据外交部提供的资料显示,美、英、法、德、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普遍高于本国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如美国2004年公务员人均工资接近7万美元,大致相当于全国人均收入的1.5倍;而在巴西,公务员的平均月收入几乎是巴西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4倍;印度居民人均年收入约为460美元,而公务员的年均收入却高达7000美元[16]。 我国公务员承担着很重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的良好运转起着关键的作用,但公务员的价值与其工资并不相符。就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的现状而言,从纵向看,自2003年以来,公务员工资水平保持增长的态势,但从横向看,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根据中国统计数据显示,国家机关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平均工资水平直至达到社会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大行业中排名第7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阶段公务员工资水平仍处于中等偏低的区位,尤其对于公务员系统中处于较高层次的公务员岗位而言,目前的制度工资水平难以反映岗位所承担的职责、工作复杂度和相应的价值贡献无法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其所蕴涵的人力资本的价值,工资水平缺乏外部竞争性。在人才竞争越发激烈的今天,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现状将不利于吸收并留住优秀人才,不利于保持公务员系统的稳定性和先进性。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