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个选项全部是新精神活性物质?标准答案:A 、合成大麻素类
(二)挑战罪刑法定原则
当前,NPS犯罪及其法律适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挑战态势。这一态势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在有关NPS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立法不完善,缺乏对新类型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及时有效规制的依据和进一步的定性定罪司法适用细化规定,在未受管制但又具有管制必要性的新出现物质领域仍然呈现出无法可依的境况。
首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之一是不受国家(国际)管制,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和列管的滞后性,不断生产、制造出新物质、翻新药物新品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当前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依据是《条例》和《办法》,除此之外,一般都参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适用。换句话说,我国当前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在立法上存在不足,《条例》和《办法》仅是针对已出现在市场上物质的管制依据,关于新出现物质如何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进一步定性定罪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不法分子也正是钻了法律未对新出现物质如何规制及如何进一步定性定罪的空子,才不断更新出新类型的精神活性物质。
其次,由于NPS已有的管制依据主要是依靠《条例》和《办法》进行适用,其在管制范围(包括种类和数量)上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机关依据其进行NPS犯罪的追诉活动会在适用中遇到一定阻碍。在司法实践中,要对NPS犯罪的不法分子形成有效追诉,就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铁则。而“以法律为准绳”首先必须要求有法可依,无法可依往往就会使司法工作人员陷入办案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甚至会因为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张而使罪刑法定原则遭受挑战。具体而言,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繁多,结构不断异化,一种物质在受到国家管制之后,另一种物质很快就会将其替代,管制药品随即转变为非管制药品,法律形式上的不合法转为“合法”。国家对这种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的物质进行管制和对相应犯罪在司法适用中进行有效追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工作人员可能就会因此而陷入迷茫或进行个案的任意比附,最终造成追诉工作的无所适从或因为缺乏明确法律边界而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过度,使追诉工作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侵害被追诉者的权利。
(三)单一管制模式不能较好适应NPS的发展特点
世界各国由于国情和立场的差异,在长期的禁毒实践中,形成了对NPS的不同管制模式。概括来说主要有列举式(我国)、涵盖豁免式(英国、澳大利亚)、类似物式(美国、加拿大)、市场准入式(新西兰)和骨架式(日本、意大利)。同时,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也并存着临时管制模式,对一些新出现在市场上尚未被列管但又具有滥用可能的物质进行临时管制。论文网
新精神活性物质类型多样、结构异化性强、更迭速度较快,单一的管制模式对其很难起到良好的防控效果且难以形成有效应对。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20年世界毒品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球累计报告的NPS种类达到950种,而受国际管制的只有282种,管制率仅为29。7%,不足所报告NPS种类总数的三分之一。低管制率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当前国际社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在国内,基本还停留在对NPS的识别上,民众对NPS的相关信息更是缺乏认识。根据笔者的一份问卷调查,在填写问卷的341人中,有56%的人完全没有听说过新精神活性物质、29.6%的人仅听说过、只有不到15%的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有一定了解或达到熟知。值得注意的是,该次调查的对象有近85%的人都受过高等教育,其中还有33%的研究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国民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认知状态。第二,NPS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对其悉数进行列管并不现实也无必要。而且由于NPS结构异化性强、更迭速度快,一些物质仅短暂出现便退出市场,列管程序复杂、列管周期漫长的管制模式对其根本来不及发挥作用。第三,单一的管制模式很难实现NPS管控全覆盖。我国实行授权立法和附表列管的列举式管制模式,对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物质进行列管,并用《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禁毒法》第二条进行兜底性规制。但这种单一的列举式管制模式很难适应NPS的发展特点,管制速度往往滞后于NPS的更迭速度,在实务中很难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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