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为什么是刑事犯罪?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为什么要把聚众淫乱罪列为刑事犯罪?央视网记者邀请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进行解读。
1。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和“淫乱”分别指什么?
周垂坤: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被视作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性交行为,也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淫乱行为。
聚众淫乱罪为什么是刑事犯罪?
2。 聚众淫乱罪会追究所有参与者的责任吗?
岳屾山:聚众淫乱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并不因性别而有所差异。
按照相关规定来看,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当中,起到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至于策划,一般来讲是指出谋划策。只要在其中起到了一种作用,就可以认定为是首要分子。
多次参加,一般来讲,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周垂坤:对偶尔参加者,一般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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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聚众淫乱罪和组织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岳屾山:组织卖淫行为是性和财务的交易行为,组织他人进行性服务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且组织卖淫罪由组织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卖淫者来讲,在实践当中一般都是给予治安处罚。
周垂坤: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聚众淫乱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
第二,主观目的不同。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一般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卖淫行为的核心为性交易,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
第三,客观行为不同。聚众淫乱罪规定的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而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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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在量刑上有哪些不同?
岳屾山:按照刑法的规定,无论是不是首要分子,是不是多次参加,只要是引诱了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那么就应当给予立案追究,并且在量刑上要从重处罚。
5。 为什么把聚众淫乱罪列为刑事犯罪?
岳屾山: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也就是说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的正常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聚众淫乱行为,伤害了社会风俗,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尤其是那些具备一定公然性的聚众淫乱行为,更要进行规制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