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德古”的内容
德古是以彝族习惯法、判例以及道德准则为解决纠纷的依据的。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必须将公平正义贯穿调解全程,一旦“德古”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正义,他的威信和身份也将不复存在。“德古”是彝族民间的纠纷解决达人,“德古”的调解范围也非常的广泛,涉及刑事、民事、婚姻家庭以及经济等各个邻域的纠纷,小至家庭纠纷、邻里矛盾,大到跨越家支的冤家械斗都能看到德古的身影,经过他们调解成功的案例会成为日后其他德古的参考判例,由于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参考性很高。德古调解任何一个案子都是按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得出,由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相配合而得出结果,其合理性自然也不言而喻[ ]。在长期的发展之下,形成有效的体系性和强制性。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国家法逐渐融入当地人的司法系统,但是“德古”在彝族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未被削弱。
2。2。3 德古的运作方式
当发生纠纷,可以主动寻求“德古”的帮助,“德古”也可以主动参与纠纷的解决。纠纷一经发生,双方当事人各自找一位“德古”当纠纷的调解人,同时还要有一位家支中有威望的老长辈协助“德古”工作。 “德古”在接受案件之后便定下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如同国家诉讼法规定,除非涉及秘密,调解过程一般都要公开进行。“德古”在调解案件时有个很重要的原则——“背靠背”原则[ ],也就是说把双方当事人隔开不见面,然后分别向“德古”讲述纠纷的经过,向讯问笔录一样反复多次之后,“德古”自然会对案情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然后再按照习惯法,通过说服、沟通、舆论、谈判以及家支内外的关系解决问题,同时也充分考虑整个案情的事发背景、过程、情节以及事件的影响力等因素,通过以往案件进行比喻等方式进行说服。调解过程中“德古”要软硬兼施,使错方能明白自己的错并认错,感化对的一方得饶人处且饶人,最后几位“德古”通力合作,就如何解决通过共同协商得出一致决定,在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杀猪宰羊喝过和解酒之后便成立生效,在彝族谚语里有这样一句话:最没有名望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即使是最有名望的人也不能重新进行调解。[ ]由此可见,调解一经达成就具有最终审判的效力。
“德古”没有固定的工资,案件大,标的物大或者当事人经济实力强则获得报酬就会多,反之,则就少。有时,如果只是小纠纷,则调解完以后当事人招待一下便可。但如果是涉及生命的案件,通常调节费就按命价的十分之一计算。德古的威信以及影响力更高,其收受的报酬自然也就会更高,而经济实力也是德古各方面素质评比的一个参考性指标。
2。2。4 德古的特点
德古解决纠纷过程中始终贯穿着最为原始的宗教色彩,在进行调解之时也都会邀请毕摩做法,做一些宗教仪式,希望调解能够顺利进行,在德古疑惑不解的时候也会寻求毕摩或者苏易的帮忙。而先前德古遗留下来的案例形成的习惯法有一部分也是通过毕摩经书的形式流传下来的,在彝族人民的生活当中,法律和宗教息息相关,难以分离,其神秘性由此可见。
德古调解是由彝族人里熟识彝族习惯法和最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的,他们的权威性自然造就了他们所调解的案子的权威结果。他们在彝族人民的心里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这也是他们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发展而消逝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