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过程的各个阶段及顺序。因行政立法程序形式的作用举足轻重,是我国行政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行政立法程序首先要具备合法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活动,不得违法定程序,否则就要依法承担责任。其次必须具备民主性,立法内容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发表意见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过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设置社会意见征求体系、听证程序、讨论机制、以及专家参与立法制度等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健全行政立法程序,可以使行政立法机关更为广泛、全面的捕捉民意,提高公民对于立法的认可度,使公民能够更好的表达自己的立法诉求。有利于民主性的增强与科学性的提高。这不仅是行政立法的形式方面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行政立法内容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是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2。1。3  公众参与

本文所指公众参与指行政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益相关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所涉及的与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过程,并进而提升行政立法和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立法层面的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公众参与的主体和公众参与的形式。

2。1。3。1  公众参与的主体

公众参与的主体分为利益相关人和一般公众。由普通民众、专家和特定组织机构构成。普通民众以是否与自己利益相关为条件确定自己的参与身份为利益相关人或一般公众。专家则分为政府内部与外部专家。行业组织则以一致利益为纽带由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组织组成参加行政立法程序。

2。1。3。2  公众参与的形式

一是听证会。听证会是所有现有公众参与形式中最具代表性一种参与方式,听证会是指行政立法机关采取类似于法庭辩论的方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 

 参加听证会的主体有听证人:听取意见的人(通常是行政立法机关),听证陈诉人(普通群众或者利益相关人)。相比于其他公众参与制度,听证会具有公开性,程序公正等特点,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听证制度的统一的法律,二是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分别提到了听证会,这就使得我国的听证会制度缺少统一的依据。同时我国的听证会制度也存在着明显缺陷,听证制度中对行政主体约束力的缺失导致我国听证会作用被削弱。

二是座谈会。座谈会是指行政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起草法案时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进来,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政府官员、民意代表或者专家来参与或者委托有关的组织和团体来主持会议,参加座谈会的代表可以就行政立法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讨论并记录在册,作为行政立法内容的参考内容。

三是论证会。论证会是指邀请有关专家对行政立法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作出评估。论证会与座谈会最大的不同在于参加人员的身份上,参加座谈会的人员是与行政立法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而参加论证会的人员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们,这些专家们往往不具有利益相关性,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行政立法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四是书面征求意见。是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活动时,把法案挤给相关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向其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经过研究谈论,将其意见进行总结再发回行政立法机关的一种公众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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