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公开征求民意。行政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若果该法案涉及到广大公民的利益,则会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将所有问题提出,公民可以选择实名或匿名方式将自己的已经通过相应媒体反馈的一种参与方式。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通讯技术的提高,通过网络进行行政立法民意征集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方式,提高了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效率,也有助于公民意见的提出。

2。2  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是参与式民主思想的出现。20世纪以后,为了弥补传统代议制民主政治的不足,同时为了满足多方利益需求,参与式民主思想逐渐萌发壮大,它主张制定政策时应尊重民意并给予利息相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以此平衡各方利益,促使最优政策的形成。现代社会,参与式民主思想已经渗透到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立法作为立法活动中与公民日常生活最具紧密联系的立法领域,公民直接行使权力的愿望越来源强。而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其合法性与民主性必须得到保障,公众参与正是保证行政立法具备科学性与民主性的重要手段。

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明确,政治方面政府权力逐渐分散,由于社会分工而不断扩大,政府无法独自掌控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模式多元化成为必然趋势,越来越需要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社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成为一种社会强烈要求。

三是随着教育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不断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态度越来越积极,参与主体扩大,内容增加,领域深入,为行政立法领域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推动力。

2。3  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基础

2。3。1  人民主权原则

以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是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石。人民主权原则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经人民授权享有权力。公民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使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到表达,并上升为国家意志。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文献综述

2。3。2  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当存在影响他人的利益可能时要听取他人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第二就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两条原则在体现在行政立法领域体现为两个方面:一、行政立法必须征求立法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当立法触及相关人利益时,应进行评估和讨论来确定结论。二、行政机关无权单独仅凭自己的意志法律制定行政立法规则。

2。3。3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 5 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正当法律程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即实质正当与程序正当。实质正当程序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理念,如果不符合则行为无效;形式的正当程序指当权力的行使欲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否则非法。 这正是通过保护立法程序来保护公民的利益。只有广大公民意志的法律才具有普遍效力,才具备合法性。因此,在行政立法中,要坚持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此来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正当性与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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