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此款解释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指出应当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由传统意义上的电脑系统扩大至人手一台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具有数据处理功能,带有操作系统的等在功能性与信息传播能力上与计算机相同的其他设备,才符合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才能解决了互联网时代新型设备犯罪能否适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的问题。

2。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解释,我国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只能依靠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靠相关理论去判断。本文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者或者用户的一定需求的功能。比如就上网导航网站“hao123。com”来说,该网站为大量用户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功能,符合大部分互联网使用者的需求。由此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必须是满足计算机所有者或者用户所有需求的集合。如果能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定义明确化,可以加强司法实践中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行为的可操作性。

(二)行为方式文献综述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有以下四种行为方式:

第一种行为方式是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删除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原有A、B两个功能,行为人将其中的A功能删除,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二种行为方式是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具备的A、B两个功能改为A、C这两个功能,即保持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分功能,有目的将自己不需要的功能改成自己需要的功能并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三种行为方式是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增加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原有A、B两个功能的基础上,多增加了C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四种行为方式是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一个整体的、连续的、系统的工作的过程,如果系统的任何一个节点受到限制,系统的功能就会受到限制。只要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非正常的限制时,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干扰。 

上一篇:代孕行为的合法化研究代孕的有限开放与合理使用
下一篇:论我国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金额影响因素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4567字】

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专利模式探讨【6648字】

浅析非法传销的形成特点...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

浅析空白票据的若干法律问题【6442字】

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2517字】

浅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运动疗...

张洁小说《无字》中的女性意识

网络语言“XX体”研究

安康汉江网讯

ASP.net+sqlserver企业设备管理系统设计与开发

LiMn1-xFexPO4正极材料合成及充放电性能研究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教育”变革路径研究进展【7972字】

新課改下小學语文洧效阅...

麦秸秆还田和沼液灌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