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搜索条件搜索出的 200 个判决书中整理出 35 个相关案例,其中 2016 年的案例有 4 个,论文网
2015 年的案例 17 个,2014 年的案例 11 个,2013 年的案例 3 个。
图表 1以“离婚纠纷”、“房产”、“加名”为关键词搜索出的 200 个判决
本文结合这 35 个房产“加名”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房产“加名”行为的法律定性,归 纳总结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观点和做法,同时在最后提出笔者对房产“加名”纠纷的 看法以及更公平合理地解决“加名”房产的归属与房产分割这一纠纷的建议。
一、房产“加名”行为的定性
(一)房产“加名”行为的性质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
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在认定房产“加名”行为的性质之前,要先根据第十七条和第 十八条确定房产的性质。
若是夫妻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毫无疑问其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对于此种性质的房产,未 登记产权一方的房产“加名”行为应被认定为是确权行为,即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行 为。
若是夫或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则该房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对于该房产的所有人将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到房产证上的“加名”行为如何定性,在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加名”行为应该认定为是赠与行 为,即原房产所有人将其部分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以该观点为判决理由的占多数。第 二种观点则认为,该“加名”行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准确说是夫妻双方对一方个人 婚前财产所作的财产约定,该约定作出之时即对双方产生约束效力。但该观点在判决中占 少数。文献综述
图表 2 “法院认为”部分对加名行为认定为赠与或夫妻财产约定的案件数量
笔者更认同将房产加名行为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因若将“加名”行为认定为 赠与行为,其应适用的是《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将“加名”行为认定为夫 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适用的法律为《婚姻法》第十九条①。房产“加名”作为夫妻之间的财 产转移问题,具有人身性,相比较于《合同法》,更应适用调整夫妻内部关系的《婚姻 法》。再者,赠与合同为单务法律行为,只有原房产所有人承担义务,而加名人享有权利。 原房产所有人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非房产所有人的名字,必定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如以结 婚为目的,又或者以维护婚姻为目的,“被加名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必定会有其需要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