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三) 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 6

四 、P2P网络借贷领域的立法完善 7

(一) 行政方面的立法完善 7

1 。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 7

2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7

3 落实信息披露制度 7

4 。加强身份审查制度,着手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8

(二) 刑法方面的立法完善 8

1 。个罪的立法完善 8

2 。刑罚设置的改进 9

结  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一 、网络借贷概述

(一) 校园贷事件

校园贷是2016年社会热门话题之一,起因是河南一大学生用自己身份并盗用同学身份在数个贷款平台上贷款十万元,不能偿还跳楼自杀。此后又有媒体报道,福建一大学19名在校大学生竟被同学利用身份信息向多平台贷款70万。 更奇怪的是,被借用身份同学居然对此毫不知情,事发时才知道自己身背债务。一时间,网络借贷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

    事实上网络借贷已经可谓是“前科累累”。2012年以来,以“优易网”为始,平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就十分常见。网络借贷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蓬勃发展,一方面负面新闻又接连不断。而当下国家对于网络借贷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态度十分不明朗,一方面出台相关文件规范网络借贷平台行为,一方面又以刑法重拳打击一些似罪非罪的网络借贷。网络借贷究竟是否有必要完全适用刑法来规制?面对这一新兴事物,刑法又应保持怎样的态度?这是本文即将论述的重点所在。

(二)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 Lending,中文直译为“点对点信贷”、“人人贷”等 ,在相关官方文件中对其概念简单地表述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具体来说指的是一方基于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上与另一方就借款金额、期限以及利息等借款合同要素进行磋商,借助网络进行资金支付等操作,完成借贷行为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 简单的说,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行为在网上进行。不同的是,这种交易中间介入了网络平台这一第三方主体。

现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的雏形是原始的小额信贷模式,其最早由被誉为“小额信贷之父”的孟加拉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创,其将传统民间信贷与小额贷款相结合,主要从事无抵押小额贷款。2005年3月,世界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直译为可达成协议的空间)在英国伦敦诞生。ZOPA有着不逊于商业银行的严格程序,利用英国完善的信用系统对投资者和借款者进行信用评级。ZOPA的成功推动了其他国家网络借贷的发展,如位于美国的世界上最大的Prosper,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等。

(三) 网络借贷平台模式论文网

P2P网络借贷进入中国后结合了中国经济背景,综合了多种传统的运作模式,变的更加复杂,因此笔者给出几个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不同划分。

1 。是否存在线下征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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