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行刑中的刑指的是死刑,它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并不是指其他刑罚如鞭刑、杖刑、刺配充军等刑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所针对的死刑只是一些性质较轻的可以推迟执行的死刑,并不是指所有的死刑。在罪犯所犯之罪性质特别严重,如以下犯上危害皇权,叛乱危害国家统治等就不必等到秋冬行刑了,也可能是现判现决,皇帝直接下令处死。如清代针对死刑的独特制度,斩立决。所以秋冬行刑中所指的刑是有限制的,和针对性的。
二、秋冬行刑制度的产生条件
(一)秋冬行刑制度产生的文化条件
在古代,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低下,人们对世界的认知也比较有限,对一些奇异的现象也无法做到合理的解释。在出现一些奇特的现象后,譬如连年风调雨顺或者连年干旱等祥瑞或者灾难,超出了人们的认知范围,因此他们总会把这些现象归结于天,认为这是上天对其的保佑或者惩罚。正如欧洲人信奉上帝,他们认为自己是上帝的子民,对上帝神极其崇拜,古代中国人对神也有着极大的迷信和向往。古代志怪小说《山海经》中描绘了很多神人鬼怪的故事,说明古人对神明充满着好奇和敬畏。在夏商周时期,出现了一系列神权法的思想,比如“受命于天”,“恭天行罚”。那时,在疑难案件判决上,采用神判的方法,在执行上施行天罚。道家庄子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是一体的,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战国时代,阴阳五行学说也对自然界中不同物之间的相生相克关系进行阐述,春属木,夏属火,长夏属土,秋属金,冬属水等等。汉代董仲舒把这些理论发扬光大,在《举贤良对策》中系统的提出了“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主张,它认为,“道之大原出于天”,自然、人事都受制于天命,因此反映天命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思想都应该是统一的。董仲舒说:“天亦有喜怒之气, 哀休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古代帝王称作天子,也即昊天上帝之嫡长子,是天帝的儿子,因此他们是在为天帝治理天下,给自身的权力加上一层神的外衣,以证明其合法性。所以,君主治国理政的行为也应该和自然现象相适应。死刑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也应当顺乎天意,秋冬季节万物萧瑟,适合刑杀;春夏季节,万物生长,不适合刑杀。在“天人合一”,阴阳五行等文化原因的促进作用下,秋冬行刑制度产生了。论文网
(二)秋冬行刑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主义的科学观点,以此来分析秋冬行刑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古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商业相对落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特征明显,农业是国家税收,人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农业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古代中国,农业生产水平低下,方式落后,精耕细作男耕女织,具有很大的封闭性,落后性。在古代这种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背景下,农业的收成好坏直接决定了老百姓的温饱问题,若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必将导致社会动乱,进而危害政治稳定,君主的统治的长治久安。古代,农民起义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大泽乡起义,元末农民起义,严重威胁甚至推翻君主的统治。这就是在农民温饱问题解决不了,生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极端行为。因此,农业是政权之基,农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统治的稳定,君主必然要重视农业的发展,在司法制度的制定上,也必然要符合农业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秋冬行刑制度是小农经济经济基础决定的。春夏两季是农业生产播种生长的季节,此时需要大量的人丁,劳动力,这时候不适宜大量的执行死刑。“民以食为天”,农忙第一,收成第一。如果断案执行的话,就要审理案件、羁押人犯、传讯证人,而且死者家属还要举办丧葬礼,还要守孝,等等。必然极大的破坏农业的生产,减小全年的农业收成,从而可能影响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甚至是温饱得不到解决。而秋冬两季相对来说是农闲季节,收获完毕之后人民在家过冬,此时执行死刑对劳动力的损害较轻,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较小。秋冬季节行刑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所以秋冬行刑制度是古代小农经济的产物,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体现,在古代靠天吃饭的农业情况下,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