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秋冬行刑制度产生的政治条件

为了维护统治,古代统治者大多宣扬“君权神授”,为自己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古代中国不外如是,而秋冬行刑制度就是神权体系下的一项制度。任何制度的设立必然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秋冬行刑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其也是为了维护古代的司法秩序而设立,从而确保政治的和谐,统治的稳定。秋冬行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制度,其从本质上就与人的本意相违背。一个人只有活着,才能感受到现实的存在,倘若死了便什么都没有了。古代人相信,死后还会有灵魂,会投胎转世,说明他们对人世的眷恋,对生命的珍爱。生命诚可贵,的确,没有谁能够去随意的剥夺别人的生命。统治者为了确保死刑的合法与合理化,因此,便提出秋冬行刑。秋冬季,万物萧条,适合刑杀;而在春夏两季,万物生长的季节,刑杀不合乎自然规律,不合天意。在汉代,“天人合一”形成体系,秋冬行刑制度也应运而生。另外,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施行仁政,德治,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的主流指导思想,所以司法制度也逐渐的儒家化,秋冬行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规定刑杀在冬季,符合民意,也是“仁”的体现,是儒家思想的体现。秋冬行刑制度表面上体现的中国古人热衷追求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和谐统一,但在实质上却是帝国统治者施加严酷刑罚与维护封建统治合法化与稳定性的有力证言。假如,不在秋冬季执行死刑,而在春夏季实施,如此违背了自然规律,违背民意,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皇权统治。

在政治因素,文化因素,和经济因素等条件的共同促进作用下,秋冬行刑制度产生了。但从现代的自然地理角度观来看,其产生原因与我国的气候现象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季风气候区分布范围广,季风气候区四季较为分明,冬季寒冷,夏季炎热,所以才会出现秋冬万物肃杀,春夏万物生长之分,出现这种时令观,进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的原因作用下形成了秋冬行刑制度。

    三、秋冬行刑制度的历史演变文献综述

(一)理论产生时期

中国古代以“秋冬为刑杀”季节的文化传统形成较早,《春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中有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礼记·月令》篇,“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必当杀”。 西周设立“六官”,其中“秋官”便是秋冬时节掌管刑杀大权的刑官司寇,这也体现了秋冬行刑的思想。虽然,秋冬行刑的思想萌芽早有体现,但是该萌芽到底出现在哪个时代却是各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该思想产生于西周时期,有的学者却认为该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那么到底是产生于哪个时代呢?有学者对这个争论进行过考证。其对《左氏春秋》有关死刑执行的案件进行过统计,其中明确指出行刑月份和季节的案件共113件,其中春夏季节执行死刑的共有61件,秋冬季节执行死刑的共有52件。单单从这个统计的数据来看,春夏刑杀的比例甚至高于秋冬刑杀的比例,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春秋时期没有秋冬行刑制的规定。同时,史料上对春秋时春夏施行的刑杀是否有人从时令的角进行评价也未有记载。而且,春秋时,秋冬实行的刑杀,一般都是在断案后立即执行的。从以上几点来看,春秋时期并没有形成秋冬行刑的制度,那么更早的西周也便没有形成这个思想萌芽。这个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能说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毕竟是一个推论,没有绝对正确的史料证据证明。根据这些分析,虽然不能确定秋冬行刑早是产生于春秋时期还是西周时期,但毫无疑问在先秦时期先秦(是指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战国时期,经历了夏、商、西周,以及春秋、战国等历史阶段)已经有了秋冬行刑思想的萌芽,并且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还得到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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