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情理与习惯是古代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的两大特色,法律本是基于情理而定的,所依据情理,并不必然归结出无视或轻视法律,两者之间并无逻辑性的关联。因此国家法律是情理与习惯的部分实定化。本文从分析《塔景亭案牍》中的两个典型书判出发,论述了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情理与习惯的运作,总结出习惯实际上也就是情理的一部分,清代中国的所谓习惯或“习惯法”,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融汇在情理之中的东西。以“情理”一词作为轴心按照当地的民事习惯来判断是否合理,也成为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必要。因此显而易见情理、习惯与法律相互之间是具有亲和性的。88524

Abstract Reasonable and customary ancient judicial practice especially two characteristics, the present law is based on reason and given, based reason, does not necessarily attributed to a disregard or contempt for the law, there is no correlation between logical。 Therefore, the state law is reasonable and customary part of the real set。 Based on the analysis, Ta Jing Ting An Du in sentence two typical book, discusses the operating end of the Qing Xian Ya tune sentence of reasonable and customary, summed up the fact, that is part of the reason the habit of China's Qing Dynasty the so-called custom or "customary law", but in the final analysis is a reasonable thing to draw。 To "reason" as the term axis in accordance with local civil habits to determine whether reasonable, the county government has become the Qing Dynasty in tune judgment necessary。 So obvious reason, customary law and have mutual affinity。
毕业论文关键词:情理; 民间调解; 民事习惯; 县衙调判


Keyword: sense; Civil Mediation; Civil habit; Xian Ya tune sentence


 
目  录

前言   1
一、古代语境下的情理与习惯   1
二、《塔景亭案牍》源Y于Y优E尔Y论L文W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中的情理与习惯   2
(一)合乎情理的息诉   3
(二)以习惯为依据的审判   3
(三)用多视角浅谈情理   5
三、情理与习惯对国法的影响   6
(一)情理、习惯与国法的亲和性   6
(二)情理与习惯对国法的平衡作用   7
(三)情理与习惯对国法的弥补作用   7
四、情理与习惯对当代司法的借鉴意义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前言
笔者之所以选择《塔景亭案牍》中所载的案牍来谈情理与习惯,是因为《塔景亭案牍》作为清末民初的县衙审判记录是一份值得我们去研究的宝贵资料,从这些案牍中我们不难发现,清末民初县衙诉讼裁判官在调判时,大多数情况下是找到法律上的规定,但最终影响判决的不是明文的律例,而是案件背后的诸多情理与习惯的因素,这充分体现了情理与习惯的观念在清末民初时期的根深蒂固。因此本文将通过对《塔景亭案牍》中案牍的分析来审视和研究情理与习惯在中国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运用,以及对中国的司法建设提供借鉴。
一、古代语境下的情理与习惯From优Y尔E论W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很多情况下,调解都没有涉及国家法律,也没有从财产的角度来分析争执,甚至道德原则上的是与非、天和理均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民间的调解制度中的调解最关心的是在一个紧密联系且朝夕相处的群体内维护族人之间的和睦关系或邻居之间和谐的关系。调解这些微妙关系的主要的方法是相互妥协退让,我们一般也会去考虑法律和这个群体内的的是非观念。每次当我们遇到不涉及法律或道德标准的纠纷时,比如一些家庭或邻居之间为琐碎之事而争吵,去调解这起纠纷的调解人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妥协退让的方式来平息这起争吵。我认为要平息最有效的方法是人情,这里的人情是指用来帮助人们维持日常人际关系的情面和相互体谅。但是尽管民间调解制度在调解中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在大多数的纠纷中诉讼的可能性还是潜移默化的存在着。这是必然的,毕竟官方的法律法规对调解过程也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也许不一定是直接的影响着调解过程,但是调解的方式方法还是会被直接的影响到。因此本文的研究在于呈现调判是如何进行的,所援引的依据是法律还是情理,如果是情理,那么情理又是如何呈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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