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三)雇主的法律责任分析 9

(四)网络个人用户的法律责任分析 10

(五)网络黑客的法律From优T尔K论M文L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责任分析 11

四、网络隐私侵权法律责任的分类及承担方式 12

(一)网络隐私侵权法律责任的分类 12

(二)网络隐私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3

(三)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6

五、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一、导言

在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的院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这标志着隐私权由此诞生。从那以后,经过数百年的不断发展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权力。一些国家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另外一些国家则通过判例加以保护。我认为网络隐私权的产生并不是一种新权力的诞生,它只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上的个人数据信息、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都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侵害、传播、公开或利用的权利。论文网

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用网络的人越来越多,关于网络问题、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多,其中一项突出的问题就是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各种“艳照门”事件;人肉搜索事件;垃圾邮件垃圾电话等等。这种网络隐私的侵害行为已经充斥这我们的生活,引起了极其不好的社会反应。要在当代社会,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好我们的网络隐私权,建立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那么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研究就显得极为重要。不同的主体他们的侵权行为分别会造成什么影响,分别要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各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会有什么样不同的承担方式,以及如何承担这些法律责任。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将为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提供很好的思路。本文就是通过研究这几个问题来探讨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二、隐私权侵权责任的立法变迁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很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是《民法通则》却没有对网络隐私权做任何直接的保护和规定,只有最高法的两项司法解释将侵害隐私权作为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情形来对待。这样的法律规定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查询,从而导致很多关于隐私权的案件都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会导致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导致不公。

    《刑法》第245条、253条、284条;《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另外诉讼法中都有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但是都不是很明确,零零散散,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很多的不足。文献综述

(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益,也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以条文的形式,明确的纳入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也是我国唯一一部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如何救济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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