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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问题研究(2)
2.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劳动合同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优尔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的核心,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然而,在现形势下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和法律责任,很多企业规避劳动合同的签署。没有书面的合同,或者没有正规的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在出现劳动争议之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此外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却在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一些条件限制,来损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这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之前往往会拟好格式合同,这种合同很少提及企业自己的义务而极大的约定自己的权利。面对合同的如此规定,不少大学生由于对劳动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没有意识到合同中的陷阱,即使是认识到问题所在,然而由于来自于社会和家庭的各种压力,遇到这种情形往往会采取容忍和屈服的态度。除了在合同签过的程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之外,有些用人单位也会采取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譬如不缴纳社会保险、五金以等等。
3.在招聘过程的各种陷阱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招聘陷阱主要有:试用期陷阱。试用期的提出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立法者其最终的目的是保障劳动双方的利益。在试用期限中,劳动者感觉所在单位和当初求职面试的有所出入,缺乏详细了解的一个过程;而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对新进人员做出一个新的评估和考核,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浪费。而现实之中试用期并没有得到正确的利用,其应有的作用并没有充分显现,反而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将其解释为见习期、实习期、试用期、约定试岗,其目的就是方便日后随意解除合同。招聘单位粉饰招聘岗位。很多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客户经理”,当毕业生欢欢喜喜的过来面试,过五关斩优尔将之后,最终到了具体岗位才发现事实不是如此,其职务是“业务员”之类的工作。发现上当以后也没有任何的办法,用人单位往往会拿出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压迫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大学生,此时的毕业生也就只能无奈接受。薪酬陷阱。一些不怎么诚信的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开出优厚的待遇,等到员工正式上班时,招聘单位又找出种种理由不予兑现。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要问清楚细节,如试用期待遇如何,时间多长?是十二薪还是十三薪?假借招聘之名宣传企业也是陷阱的一种方式。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宣传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但是现形势下很多小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借用招聘之名来扩大企业的宣传。例如,某个小公司打着招聘的旗号参加校园招聘,向前来应聘的人员赠送宣传手册,但是招聘的人数却寥寥无几,甚至向外宣称没有适合人员而不招聘任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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