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公司原有资本为1500万,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发展需要、转型等)需要减资,因此决定减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得,若公司减资,公司有公告的义务且至少公告三次,以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但是公司增资,因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无需公告,因为公司减资可能会出现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问题,所以对其审查要求严格。

经核查,该公司本次减资已经取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制定了章程修正案,经过专业人士对减资后的资本进行了验资,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该公司在减资当时并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所以其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会受到处罚,但减资行为发生时已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因此,不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并不会对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股权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上一篇:论城市规划执法的部分难点问题与对策
下一篇: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论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

论股东大會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9151字】

论洧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6143字】

股东名册的固洧缺陷及其...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

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看公...

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LiMn1-xFexPO4正极材料合成及充放电性能研究

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运动疗...

安康汉江网讯

互联网教育”变革路径研究进展【7972字】

ASP.net+sqlserver企业设备管理系统设计与开发

网络语言“XX体”研究

麦秸秆还田和沼液灌溉对...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課改下小學语文洧效阅...

张洁小说《无字》中的女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