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和解正当性的界定
(一)    正当性释义
正当性是最高的合法性。就经验层面, 正当性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 就理性层面, 正当性是通过合理的道德哲学的论证。 这两方面组成了正当性概念的结构: 首先, 在理性层面,合法性需要一种客观因素,要求符合某种规范或客观标准, 这可以说是西方传统自然法的核心诉求; 第二, 在经验层面, 需要的是一个主观因素: 主观将社会公共利益表达 , 这是社会契约的西方现代性理论,也是对合法性概念的表达。正当性是一种理念,是一种人们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是司法公正在理论上的阐释,是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判断标准之一,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国梦的道路征程上特别要坚持正当性的理念,在司法领域,要让社会成员感受到司法的阳光,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阳光的照耀,要让每一个公民都能树立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二)刑事和解的正当性释义
要了解刑事和解正当性的释义,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刑事和解的概念:在西方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已被许多人批评为以“钱”买刑。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和解 ,是指发生刑事案件之后,在第三方人员的参与支持下,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们的家庭)通过对受害者(受害者本人或者受害者的家庭)赔礼道歉、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使受害者宽恕罪犯,进而达成刑事和解,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刑事和解协议,并依法作出是否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与存在就是基于此种强调“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和对话”的“恢复正义理论”。强调沟通和对话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国家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利益诉求的肯认,能在特定范围内最大化地实现被害人利益和加害人的利益。这便是刑事和解正当性之所在。
二  刑事和解正当性面临的质疑
刑事和解对于迅速解决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以至于出现了“花钱买刑”的说法,这些质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是否符合我国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有质疑者认为,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作消极的罪行法定,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另一部分是积极的罪行法定,也就是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一定要定罪处刑。由此可见,是否要依法追究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该以其是否达到法定的追责条件为依据,而不是以受害人与加害人是否达成和解为依据,以“和解”为由对法律规定的犯行为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决定违背了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实际上上述认识对罪行法定原则存在误区。从立法目的看,罪行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专断的限制,它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体现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这样一种基本价值。强调的是“依法”定罪处刑,也就是为了避免徇私枉法或其他司法腐败现象,是对于应当定罪而没有定罪这样一种情形所作出的规定,并不能将我国罪行法定原则理解为只要是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就一定要定罪量刑。如果存在着某种宽宥的事由或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性质本身是较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被害方与加害方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从而对加害方从轻或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不存在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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