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对故意串通的证明。私法领域强调意思自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之间进行通谋,外人是很难得知其过程,有时即使原告知晓也往往无法通过客观证据加以证明。

再次是对利益损害的证明。相比前两个要件而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证明相对容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属于法律行为意义上的损害,不引起民事责任的发生,仅可能导致法律行为之无效。只有当该意思表示之内容实现时,其损害才具有现实性,此时,依据受害人之请求,法律才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护。文献综述

综上分析,就诉讼效率而言,目前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大量的司法实践事实告诉我们,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不利于诉讼纠纷的迅速解决,还会导致法律无法实施的尴尬。因此,面对这一司法困惑,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的基础上简化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标准。

二。 恶意的认定

恶意是描述心理状态的法律术语。《经济法律大辞典》 《法律辞典》 以及王利明教授 梅瑞琦教授 朱庆育教授 都对恶意的概念进行过解释。综合学者们的解释,我认为,“恶意串通”中的“恶意”包含不良动机的故意,不仅认识到其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有损害后果,并对损害结果所采取的心理状态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是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换言之,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这种恶意都是实际的、明确的。应当知道而事实上并不知道, 即构成所谓的“应知”的,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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