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一个创举,在我国也是刚刚建立。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对待三人撤销之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学术界仍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而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判决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早出现在法国,可以称作“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法国新民事诉讼第582条规定,主要是对提出异议的第三人的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507条规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对于确定终局判决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对其不利部分之判决。”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学者们通常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当时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从以上分类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变更之诉,虽然这种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实质是要求改变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这一特征基本符合变更之诉的特征。诉权是一种裁判请求权或司法请求救济权,它是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法院给予听审及裁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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