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前提   
3.1  转化的犯罪数额限定
    刑法中对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数额大小作了限制,规定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要求才能定罪处罚。但对于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当对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作此种数额上的限制,不一定非要达到规定的数额才能完成转化,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都不应该影响转化。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先行行为,那么不再关注数额问题,焦点应放在后续行为,如果带来的危害较严重,很显然会转化成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情节不严重又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认定是犯罪。为了拒捕、窝藏、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如果获取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标准,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那么在审判这种案件的过程中就无法正确的判定,严重导致罪与罚失衡。立法者在制定这一条文的时候是考虑到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于实施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性质与危害程度会变的更为严重,所以对这种和普通抢劫罪无异的恶性行为演变予以严厉惩罚。[ ]
3.2  转化的行为形态认定
很多学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会决定其是否可以转化,提出转化中先行行为是有既未遂之分的,而且必须发生在先行行为既遂后。转化型抢劫罪不依照普通犯罪的数罪并罚来定罪处罚,它仅仅是由两种危害行为结合而成,先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依据。如果认为只有既遂才能转化,在理论上是对先行行为形态过于狭窄的错误限定,在实践中是对盗窃、诈骗、抢夺未得逞又实施暴力或威胁的行为人的放纵。[ ]犯罪未遂,预备和中止形态中是否也可以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证据,那么显然行为人已经在着手实施其危害行为,因此在预备阶段不可能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先行行为的过程中停止了实施,即中止犯罪,但在此时会发生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中止,行为人也并未实施后续的暴力行为,这种情况就不会有转化存在;另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中止时,在逃跑过程中被发现或被追捕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无疑会转化成抢劫罪,虽然行为人停止了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犯,但之后又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侵犯,还是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犯罪未遂就是由于外界原因而使得行为人并未实际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来
抗拒抓捕,如果情节严重,危害大,给予第269条的处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先行行为,不管既未遂与否,其实施的暴力行为才是关键,严重则应转化,必须准确严厉地惩处此类犯罪。
3.3  转化的主体年龄界定
法学界一直在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年龄界定,未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有些学者就依照刑法规定认为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因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的年龄是满16周岁。这种说法太牵强,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根据法条来限制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年龄,首先前罪是一个单独的罪行,有自己本身的特点,对社会的危害性没有抢劫罪大,在此过程中没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故意,就抢夺而言,比如飞车抢夺,如果造成伤害也不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但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如果把犯罪主体规定为已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违背立法意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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