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虽说低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在其实施后续行为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伤害被害人或是被害人死亡的现象,因为在突发情况到来时,人会本能的进行排除妨碍来保护自己,接着失去理智,甚至有更深的犯罪意念,所以造成的后果很难想象,只要其故意实施了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伤亡,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条例中有所规定的。[ ]有人认为行为人的目的只是占有财物,后续的暴力行为是因为在被发现后不得已实施的,所以出于保护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身心健康,不应该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要是把未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其犯罪主体之外,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那么在为了拒捕、窝藏、毁证而使用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后,因为主体不在范围之内,导致放任罪行,这种结果会对社会造成不公平,所以应将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划入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中。
3.4  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方法实施其他特殊犯罪能否转化
是否可以将以特定财物为对象实施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一种是当然的肯定,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不包括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一种特殊犯罪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军用物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罪,另一种是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等诈骗性质的犯罪。
    盗窃、抢夺对象均属于违禁品,违禁品是否在财物范围之内又引起了争论。违禁品虽然不是一般财物,但其有自身的经济价值,是可以用金钱交易的物品,当然也在财物范围之内,因此对这些违禁品实施盗窃、抢夺也属于侵犯财产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又具有经济价值,而且比普通的财物价值更高,所以盗窃、抢夺此类物品的行为也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 ]这符合转化型抢劫罪中侵犯财产权这一前提条件。第二类犯罪都是以骗取高额财物为犯罪成立要件,也属于侵害财产的犯罪,由于它骗取的是财物,因而侵犯这类物品的行为就带有财产犯罪的性质,比如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财产,是一种经济犯罪,跟普通诈骗罪的性质是没有实质区别。因此此种犯罪也符合转化型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
    盗窃枪支弹药、广播电视设施、盗窃或抢夺军用物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都是比一般盗窃、诈骗、抢夺有更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认为实施这类行为后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不可转化为抢劫罪,似乎不合乎情理。[ ]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越了普通的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相同状态下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不能被认定成立转化成抢劫罪,就有违公平,所以不应当将这些行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之外。
4  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
4.1  主观方面
    转化型抢劫罪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普通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或其他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但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等行为是为了窝赃、拒捕、毁证。二者在主观意志上有所差别。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目的犯,所以行为人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外也在极力的让财物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以防被人夺回去,更重要的是保证自己不被抓捕或是不被发现,因而才会在这样的目的下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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