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学者们都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事实调查、收集信息的活动,但对其范围的认定各有不同。最广义的行政调查泛指一切信息收集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资料借调和工作情况调查等。广义的行政调查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成某种行政目的而进行的资料信息收集行为。狭义的行政调查则是指为了达到行政目的,对公民及其相关事实所进行的信息资料收集行为。
而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必定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为了更好的进行行政调查,对其行使就既要有实体规范又要有程序规范的要求,同时还应将行政调查的对象限制于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对应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调查制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行政调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调查目的区分,可将行政调查分为一般
调查和个别调查。一般调查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立法或制定行政政策而收集资料的行为,一般调查针对的不是特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个别调查是指在特定的人或物上就特定事项而进行的,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相对人进行相关事实资料信息的收集行为。根据行政功能的不同,又可将个别调查细分为许可要件审查、制裁证据调查和监督检查。
根据行政调查强制力度的不同,可将行政调查分为强制调查和任意调查。强制调查是指行政相对人
负有接受调查的义务,对于拒绝调查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调查目的。强制调查虽然可以保证行政调查的顺利进行,但相对而言肯定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所以对强制调查的进行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从立法上也可以发现我国对直接强制调查是严格控制的。任意调查是指接受调查者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给予被调查人的自愿而进行的调查,这也是行政机关最常采用的调查方法。
(三)行政调查制度的原则
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管理的必要手段,行政调查的实施虽然不一定直接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作用,
但行政调查的不当实施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行政调查而言,也需要确立实体和程序相互规制的模式。程序规则不仅可以保障行政调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约束行政权力行使等方面有重要的影响、文献综述
1。令状主义原则
令状主义起源于英国,其原意为未经法院事先审查,不得对公民进行搜查、逮捕或其他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的强制行为。依据英国大宪章的规定英王也无法擅自对自由民作出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被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的命令。经过英国的《权利法案》对令状主义的进一步确定,令状主义成为了英国普通法权利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并沿用至今。美国也在1789年的《权利法案》中适用了令状主义原则:公民保护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被侵犯,除非有合理根据,并附有宣誓或确认的证言支持和对被搜查或扣押之人或物的具体描述,否则不得签发搜查令。大陆法也在二战后纷纷效仿英美法确立令状主义原则。例如德国法规定了个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必须有法官命令才可。日本宪法也规定了在没有法官令状时,不得逮捕公民,也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令状主义是通过事先的司法审查预防公民的人身权益被行政机关侵害。如果令状本身内容违法或令
状执行违法或者通过令状取得的证据违法,那么相对人还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司法保护。行政调查中的检查、传唤等行为也适用于令状主义。行政法律法规中也要求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住宅或人身进行检查、搜查等行为时应当具有检查证明才可进行。所以令状主义作为一种宪法性原则,当国家权力涉及到公民人身或者住宅权力时,令状主义就可以适用,这就当然包括行政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