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法理学的角度来审视性自主权,性自主权自身具有半克减性,因此也就不能将其奉为一项绝对不受侵害的权利,我们在审视侵犯性自主权时,既不能只站在道德观念的角度思考,亦不能只站在法律的角度,个人认为对于性自主权的研究不是简单的选边站,而是研究如何解决性自主权的主体地位和半克减性的矛盾,探寻性自主权在道德与法律天平上的平衡点从而突破性自主权在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
二、性自主权概述
(一)性自主权的概念
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权法研究》一书中将性自主权概括为“性自主权是指人在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条件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性行为及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实现性欲望的满足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 ”,可以看出王利明教授对性自主权是一项不受干涉的独立人格权持肯定的态度。性自主权包括支配权所体现的自由性和意志性,维护性利益不受侵害的拒绝权和反抗权,何为性利益?性利益是性自主权所指向的客体即行使性自主权所获得的利益。性自主权强调自然人享有这项人格权利,权利人可以做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实现这种权利并且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性承诺,坚信可以得到性自主权特殊权能的保护。具体侵犯性自主权的行为包括最为严重的强奸行为、奸淫幼女及鸡奸儿童行为,还包括一些边缘性性行为,例如:猥亵、性骚扰等行为,侵害自然人的性自主权不仅侵犯了其民事权利,甚至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论文网
(二)性自主权与其他人格权的辨析
在主流的学术界肯定了性自主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但在立法界,性自主权是否能被载入民法典遭到立法专家的反对,多数立法专家认为在没有足以支撑起性自主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理论体系条件和行之有效的救济体制条件下,最好是不要在立法中规定。虽未规定,但侵害性自主权的事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一些法官的通常做法是从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方面来实现对性自主权的保护,但效果并不明显。从2000年至今对性自主权的研究也未能给性自主权一个“合法的”的地位。在没有确认性自主权的独立地位阶段通过对其他人格权的保护来实现对性自主权一定程度的救济,可见于性自主权与其他人格权有着某些密切的联系,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为显著。
1、性自主权与健康权
杨立新教授将健康权定义为“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健康维护权,二是劳动能力 ”。人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动物,维护自身的健康是一种本能的反应,以自身的劳动力实现价值的转换也人生存方式之一。一旦健康权受到侵害及可能破坏身体的完整性,劳动力也可能会随之丧失,此时受害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生存困境,其次是生理机能遭到破坏带来的心理创伤,那么受害人的主要诉求是如何解决因丧失劳动力而陷入生存窘境的问题。回顾已经发生的性侵事例,其过程中往往会伴随侵害人身体健康的暴力虐待、投药、欺诈诱骗等行为,这些行为威胁着自然人的生理机能正常运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性自主权与健康权所指向的利益高度重合,但是性自主权的客体是性利益,与健康权所指向的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不同,性自主权更多体现的是对性的自由支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意志性,性自主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禁止对性自由支配权的干涉和强迫。我们虽然可以通过趋利避害的行为来保障自身安全(并非绝对的安全),可我们无法避免随着环境、年龄、心态的变化所带来的生老病死,从这个角度来说健康是很客观的存在,但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支配我们的性行为,实现性利益,除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外不受任何干预和压迫,所以健康权与性自主权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