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性自主权与名誉权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指人要爱惜自己的声誉,同时也是维护自身形象的方式。这里的声誉也就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然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这是杨立新教授对名誉权的定义。名誉权与性自主权在权利的保护方面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名誉权有《刑法》规定以侮辱诽谤罪处以量刑和《民法通则》对于侵害名誉权可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双重保护。当然法人是没有性自主权的,在此仅讨论自然人的性自主权。中国人认为性是极其隐私的,具有隐晦性,对于女性来说,保持性的纯洁良好品行象征着贞节,性侵行为严重损害了自然人的名誉权,使受害者在所生活的领域和范围内名声下降,虽不要求获得多高的社会评价,但也不能使自己活在社会的舆论声中而苟且度日。出于行为目的和性质的不同,职业的性交易者则并非如此以为(并非否认他们不在乎自己的名誉)。两者权利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名誉权不能囊括性自主权的全部属性,且性自主权并不依附于名誉权而存在,所以,性自主权有其独立于名誉权的内涵和特殊权能。
3、性自主权与自由权文献综述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顾,两者皆可抛”,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人人都渴望得到自由的眷顾,人心之所向,法律也保护我们的自由不受侵犯,“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者妨碍的权利,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政治自由权,二是民事自由权 ”。可见自由是有界限的,没有谁拥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权主要涵盖人身自由和思想表达自由,不得无故实施囚禁,不得无故禁止我们发表言论、表面观点和立场,而性自主权的核心内涵是支配性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作出性行为的承诺从而实施性行为。本人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支配权,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法律保护上,自然人的自由权主要通过民法来保护,但并非所有的自由权都是由民法保护,例如婚姻自由权则是通过《婚姻法》和《刑法》来保护,而性自主权则主要是通过达到《刑法》的犯罪程度才能得能保护。《婚姻法》更多保护的是婚姻自由权、配偶权,而民法对于性自主权也没有只言片语。侵权法保护的自由权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侵犯性自主权是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实施性侵行为,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性自主权与自由权的保护领域虽然存在竞合,但更多表现的是所属领域的不同,两者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属同一范畴范畴。
总的来说,性自主权更突显其私人性。可以说是高度自治的一项私权利,由性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依托于自然人的自愿性,除非触碰法律否则公权力很难去干预;性自主更强调其主观上的意愿性。主要体现在自然人在时间、方式和性对象上的可选择性,自由做选择的基础来自法理学和宪法规定的对人格权尊严和对人身自由的充分尊重;性自主权有维持和保护性利益不受侵害,确保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的特殊权能,这是其他人格权不能涵盖和代替的内涵,因此性自主权在本质上区别于其他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