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3、决定过程相似 5

4、 司法审查监督 5

(三)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区分 6

1、理论学说 6

2、我国实务状况 6

3、本文见解 6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6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行为属性 7

(二)《行政诉讼法》框架下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强度 8

(三)我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司法审查的制度构建 8

        1、基本问题 8

    2、审查范围:以“判断余地”的引入为中心 8

    3、审查强度:以“判断瑕疵”的界定为中心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前言

    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历史法学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是以罗马《学说汇纂》源Q于W优E尔A论S文R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同时强调分析法律概念和构造法律结构体系,又称它为“概念法学”。哈特将这一学派的主旨称为“概念天国”:“当一个一般词语不仅在单个规则的每一次适用中,而且在它出现于法律体系的任一规则中,都被赋予同一的意义时,就到达了天国”。[ ]所以,只要确定法律文本中概念的意义,就可以解决一切司法实践的问题。由此可见,法律适用者就像是一台自动贩卖机,只要投入法条和事实就能输出法律判决。然而事实是,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出现“一经制定已然落后”的局面,它作为人类的经验产物肯定存在漏洞,难以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

    基于立法的不周延性和语言的开放结构,法学中除确定性法律概念外,还逐渐应用其它定位法律事实的方法,例如法理念、原则等,因此法律中便多出一种正规的表述形式——“不确定法律概念”。各部门法中都大量存在着不确定法律概念,但是只在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才显得更加特殊。法律约束使得行政机关成为法律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机关[ ]。诚如拉伦茨所语“只要法律、法院的判决、决议或契约不能以象征性的符号语言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于现实时更需要解释。当法律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时,不仅产生行政机关如何解释及适用问题,更产生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适用问题,以及在怎样程度上予以审查的问题,这关系到行政与司法二者的“功能分区”以及法院的“审查密度”。[ ]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概说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特性,基于此法律文本中大量存在着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的一般性是公平和自由的保障,是权力分立的目标之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出现是源自法律对于一般性的需要。面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法律概念必然是灰色的。即使将人的理性发挥到极致,也无法将无限的现实用有限的语言符号去描摹出来,自然无法实现准确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五花八门的现实生活与具体案件,需得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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