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点
(一)、家暴的概念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法规所指“共同生活的人”界定的模棱两可,对主体范围不精确的定义,使得不在定义范围内的施暴者更加猖獗,也导致受害者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无处申诉,甚至于公权力也不好介入。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重新定义家庭概念是很必要的,用包容的眼光看待各国立法多元和差异,努力推进定义的改革历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消除在一切形式的家庭中家庭成员遭受的迫害和剥削,确保在公私生活领域妇女的人权都能得到充分保障。使得大众都能明确即使在非传统家庭形式下也可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作为两种形式,以遭受暴力程度的不同而区分。受害者如果只遭受一般的暴力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民事侵权;行政的制裁措施只有在情节稍微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依法惩戒违反者。情节更为严重的,即达到刑事标准规定的“虐待罪”,便需要国家司法部门就需要依据刑法条文,对行为人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刑事处罚罚,从而达到规范家庭暴力的目标。因此我们看到家庭暴力本身不是单一的,它具备多样化的特征。 家庭暴力的责任承担归属,不能泛泛而谈,应当根据具体的受害程度,让暴力加害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刑事责任或者民事侵权的法律后果。
(二)、家暴的特点
家庭暴力的特征如下:首先,由行为侵害的客体分析,家庭成员在家庭暴力中遭受的身体上和心理上健康的重创,女性的地位被剥削,家庭婚姻关系破裂,从而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第二,从行为的客观方面入手,行为的经常性、持续性和情节的严重是家暴的一般特征。情节严重的判定是由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指导下协同认定,而不是简单地主观认为。实际上,严重的施暴不是偶尔的,通常情节的严重是跟施暴者施暴次数、频率有关的。第三,从行为的主体来看,行为人与受害人一般在在家庭中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联系,当然家庭成员关系的意义也应该当扩展至上文所述的同居恋爱,托护照顾等。第四,从它的的主观方面来看,施暴者通常在社会公共领域遭受的挫折不满情绪,发泄到受害者身上,因为一般受害者在家庭处于经济弱势地位,不得不依赖施暴者,再加上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没有良好的社会权益保障,他们被迫选择容忍,更加助长了施暴的嚣张火焰。
二、家暴产生的原因
(一)、目前家暴形成国际流行理论
近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暴,家庭暴力的发展史就是受害者的血泪史,这其中反映问题的严峻性可见一斑。我们可以预见的是,从微观而言,每个暴力者实施暴力行为背后都有他的原因和动机,而宏观上看我们也可以挖掘出社会内部对施暴者行为的影响。家庭暴力的产生是由多个因素紧密联系导致的,它的发生不是意外,而是积蓄已久,由内因外因共同作用下必然发生的。家庭暴力作为一种重大的社会问题,难以根治,它引起许多部门的探讨和深入研究,研究人员从各种角度出发,如心理学、法律、犯罪学、社会学、医疗等,从各个层面深入分析,为了让真正的原因浮出水面,从而消灭顽疾。以下是学者们的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