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客观违法要件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针对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笔者意从犯罪构成要件下手,由表及里,剖析两罪,从而达到区分两罪的目的。在这里,笔者选用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分析两罪,以此为切入点找出两罪区分点,并从客观违法要件与主观责任要件两个角度入手,分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异同。就客观违法要件而言,判断犯罪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客观违法,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又是否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这一章中性质最为严重、危害性最大的暴力性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公民人身权利。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一种具体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主要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并且“强拿硬要”行为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于两罪,要从客观违法要件去区分两罪,从犯罪行为着手,着眼于行为场所,行为方式,行为强度三大方面,剖析两罪,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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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寻衅滋事罪的场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大庭广众下,周边是否有人,不妨害行为人行为的实施,有的甚至特意选择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实施,以满足自己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动机,相反的,抢劫罪中的行为人往往选择人少,偏僻的地方,即使在公共场所作案,行为人也不会张扬,而是尽量要挟被害人不要声张,以避免众人的关注,或者是在得手以后赶快逃离现场。
该说法为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同时也确实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些学者就此认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地点只能局限于公共场所,并以此来区分此罪与抢劫罪,从而得出“不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就一定不是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这样荒谬的结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就公私财物这一词的定义来说,指的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产。那么就针对进入私人住宅进行“强拿硬要”的行为,毋庸置疑也是属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此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该款明确指出了“公共场所”,对比可看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并未指出场所。由此可推知,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场所并非仅局限于公共场所,不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也就没有专门强调“公共场所”一词的必要。且除此之外,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行为场所的选择上,一般是随意的,行为人何时“兴起”,所在位置就是犯罪时行为场所,不过一般是就近的公共场所。而抢劫罪的行为场所,在选取位置前一般经过精心策划,多次进行事先踩点等,往往选择那种没有监控容易逃离且较为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综上所述,行为场所是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一大区分点,因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往往是为了寻求刺激,一般表现为恃强凌弱,践踏社会秩序以逞霸示威,所以往往选择大庭广众下实施,表现极度嚣张,并不害怕为人知悉或告发。抢劫罪则恰恰与之相反,抢劫罪一般想方设法避免为被害人辨认告发从而逃避追捕,故而往往选择在隐蔽场所实施。但是这并不等于公共场所发生的就是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隐蔽场所发生的就是抢劫罪这一概论,这一说法是片面而荒谬的。且不说上文论述的关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共场所,抢劫罪一罪也存在着公开抢劫这样的特殊情况,故而以偏概全的结论不可信。在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时,行为场所是重要的区分要素之一,但不是绝对的区分标准,还需要结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