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为方式
在实施抢劫犯罪时,需要尽快劫取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获取财物,故而一旦被发现或者阻止,通常夺路而逃,尽管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特例情况,例如也存在众目睽睽下公开抢劫的情况,但是抢劫行为一般情况下都是经过一番精心策划,做好各种事先准备,例如事先选定抢劫地点,购买抢劫用的作案工具,规划逃跑路线等。行为人作案时一般有意识的躲避人群,抢劫行为发生后及时逃离现场,故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行为方式上则与抢劫罪大相径庭,行为人大多临时起意,一般不经过预谋与分工,并不需要精心策划,故而,很少是有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以一种嚣张的态度于众目睽睽之下耍刁撒野,事后也不急于逃离现场。在行为方式上这是一种为满足自己开心取乐,寻求所谓的感官刺激而使用轻微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取财的行为,极具公然性。
(三)行为强度论文网
强度一词相对来说较为抽象,我们难以直接衡量某个行为的强度,但可以从使用的暴力程度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分析,从暴力胁迫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的关系上体现。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客观上都存在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是行为强度上有所差异,而这个差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1。暴力胁迫程度
作为强暴力性质犯罪的抢劫罪在对被害人的暴力胁迫程度上自然是大大超过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对被害人所需要达到的暴力胁迫程度的,但是如果说硬要计算研究出一个临界点,从而妄想得到一个严苛的区分界限,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意图完成这一切的前提,是可以为该行为的暴力胁迫程度进行细致准备的划分,才能提出所谓的临界点,而这显然是荒谬的。故而针对暴力胁迫程度的判断,还要从行为表现形式下手,不同的暴力胁迫程度自然对应不同的行为表现形式,再参考行为人使用的暴力所能达到的效果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力量对比进行相应的判断。相比较来说,抢劫罪行为人通常是直接使用较大程度暴力,更有甚者携带并使用凶器压制被害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或身体的强制程度是较高的,暴力程度达到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然后趁机抢走被害人财物或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以迅速实现其犯罪目的,该行为的暴力程度高,所使用的行为手段的强度对被害人自抉权的损害程度较大。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主要以推搡、拖拽等徒手暴力为主,一般并不使用凶器,属于轻微暴力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远远比不上抢劫罪行为手段的强度。行为人实施的“强拿硬要”行为极少是属于直接使用暴力的情况,行为对象主要是针对财物,并非像抢劫行为一样属于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强拿硬要”行为更多是一种伴随示威、叫嚣和辱骂等不堪言语的轻微暴力行为,被害人可以反抗求救,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相比抢劫罪,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暴力程度较低,所使用的行为手段的强度对被害人自抉权的损害程度较小。
2。 暴力胁迫程度与非法占有财物的关系
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力量对比上,抢劫罪的行为人因为要达到压制被害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故而犯罪嫌疑人往往还携带作案工具例如匕首、枪械等增加双方力量差距。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很少有携带凶器强拿硬要的情况,即使出现行为人以匕首(以美工刀,匕首等危害性较弱的工具为主)威胁被害人的情况也往往是因为逞霸示威,并非是为了达到压制被害人从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抢劫罪的被害人往往处于被压制的状态,面对财物被非法占有往往无可奈何,暴力胁迫程度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具有直接关系。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被害人并非处于被暴力直接压制的状态,被害人自抉权依旧较大程度保留,大多是出于息事宁人的主观态度而给予犯罪行为人财物。除此之外,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在占有财物的时间上也是有区别的,抢劫一般都是当场抢劫,具有当场性,不存在事后得到财物的情况,并且实施暴力的时间一定是在行为人着手实施抢劫的过程之中,而不在抢劫着手行为之前,也不在劫取财物之后。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既有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况,也存在被害人慑于犯罪行为人恶名而事后“主动”的将财物送上门的情形。定罪上,抢劫罪并没有财物数额上的要求,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是需要“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定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也就是需要强拿硬要3000元以上才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