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传统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私力救济不仅广泛存在与中国现代社会,而且也中国古代社会一种主导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的情形几乎随处可见。
(一)古代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现象
在中国古代社会,如同所有的古代社会一样,在司法制度极不完善的环境之下,通过私立救济解决纠纷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宋刑统》中有规定:“其相侵犯,谓周亲以下,缌麻以下,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不得告别余事”。中国自汉代以来就提倡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诉,只有在父母有谋反,谋大逆,谋判等重大犯罪时,子孙才可以告诉。其余情况,都主张通过私了方式解决。还有一类是法律并不提倡,但也不禁止的私力救济行为,《唐律疏议》议曰:“谓公私债务,违契不偿,应牵制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制财物,过本契者,坐脏论”。这样的行为虽然并不积极提倡,但只要在适当范围内行使,官府也是默示的方式许可了。对于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依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我国由于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讼”成为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总的价值取向,息讼成为考察良吏庸吏的重要业绩的标准。“十年无讼”,视为“良吏”,因此在针对亲属或者邻里纠纷中诸如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争议,通过族人,长老,里甲等基层自治组织来“调处息讼”,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还稳定了社会秩序。总的来说,古代私立救济的是一种非常广泛现象,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私力救济,都普遍存在。
(二)古代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存在的原因
中国古代是是一个传统的小农经济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往十分有限,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之中,若是发生纠纷告到官府,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有伤和气,而且说出去也十分不光彩,所以基本上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一种情况,当一些特殊情况不得不打官司的时候,由于当时司法制度不完善,虽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当官的说了算,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远远达不到公正审判的要求,以致于贪污腐败,暗箱操作,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最为典型也是人们最为熟知的事件莫过于《水浒传》中武松杀西门庆的故事,像武松这样还具有一定地位和威慑力的捕头在面对西门庆这样的权贵面前尚且需要强力型的私力救济来 论文网
维护自己哥哥的权利,而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若遇到同样的事情去告到官府,结果可想而知。所以一般老百姓对于官府是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所以在遇到纠纷之时,诉诸私力救济解决纠纷就成为常态了。而且,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在相当程度上认可复仇,报应和私力救济的观念,主张法律对依礼复仇者予以赦免,甚至对复仇的孝行给予表扬,即便处罚,在许多情况下还可能获得官员或者皇帝的宽纵与恩赦,所以这就在心理层面上加强老百姓在权利遭受侵犯时通过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的决心。时至今日,我们依然可以发现这些导致私力救济的因素对我们现代人在面对纠纷时所产生的影响,虽然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治思想和维权意思的不断加强,公力救济已经在慢慢演变为一种主导性的救济方式,但因为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私立救济都将存在我们的这个社会中,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退出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