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古代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存在的意义
私力救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古代私力救济是被允许的而且广泛存在于各个时期各种纠纷之中,是当事人实现正义,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基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熟人社会,宗族,亲朋,相邻世世代代居住在一起,彼此知根知底,通过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结果的可接受性,更易化解矛盾达成和解。而且这样一种方式相对于到官府告状来说,具有简便灵活,高效快速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软化了公力救济的刚性,体现了清理的柔性,不会使得亲情友情关系瞬间瓦解,这对于中国古代这样一种特定的社会结构来说,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这对于我国当下建立相关的私力救济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私力救济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但必须平衡好法理和情理的关系,在纠纷解决的前提之下,尽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根源上解决纠纷。
二.我国当代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现状
私力救济的功能和作用不会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私力救济对民事权利的维护在当今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这个诉讼爆炸的时代,通过私力救济在很多时候不仅能有效解决纠纷,而且能缓解公权力的压力,而且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私力救济能更好的依托于公力救济,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富有成效。但由于我国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私力救济的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关于私力救济的定义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实力实施自卫或者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这说明,当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法律明文许可的救济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性的私力救济。还有一种是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这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的私力救济。这两种类型的私力救济在生活中都普遍存在。但我们也会发现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这样的合法化的私力救济行为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自卫过程中防卫过当,故意报复对方,紧急避险超出限度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自助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文献综述
当然还有另外一些法律所禁止或物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也大量存在,有的是暴力型的私力救济,有的是非强制性的私力救济。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群体之间,其发生的深度和广度有所区别。对于暴力型的私力救济,在当下中国时有发生。比如说现在的“医闹一组”,医闹是指医疗纠纷的患者一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等方式。还有最近发生在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个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4人,其中,被刺伤的杜志浩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暴力型私力救济行为。
还有一类是属于非强制性的私力救济。这一类私力救济采取的方式相对比较平和,比如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的前提之下进行协商谈判,将各自所遭受的损失和所期望得到利益表达出来,进行交涉。还有一种就是找中间人进行协商,有时候利益冲突的双方可能所处环境,背景不同,导致在协商过程之中无法理解对方的意思或者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问题,从而导致双方的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对双方的意思进行解释,对双方合理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说明,最终促进纠纷的解决。还有一类非强制性私力救济的种类比较极端,就是自损性的私力救济,这类私力救济的当事人往往采取损害自身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方式,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者舆论压力,从而迫使对方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在当下中国,农民工因为讨薪不成,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跳楼自杀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如发生在2015年的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某电子科技公司楼顶,28名男女试图采取极端方式集体跳楼来解决与公司的经济纠纷,最后由于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和公司负责人的劝导,才避免这起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