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论文网
自安乐死提出以来,对于它的讨论就争议不断。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不仅体现了对人的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生命权、自由权等)的尊重,也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生命权属于个人,任何人都有权在不危及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决定自己的生死。在这个医学不断进步,寿命有望延长的时代,许多人都认为在其年老时或生活无法自理时,生命质量降低时,还被迫延缓生命有悖于个人意思自治的观点。身患绝症承受着病痛折磨的病人,在意识清醒且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用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一生。 (2)安乐死并没有侵犯绝症患者的生命权,相反这是对绝症患者生命权的尊重以及对他们选择死亡方式的尊重。这是病人自我决定权和自主权的体现,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不仅仅只属于自己本人,每个人的生命都包含着他人的对自己的寄托,也包含着对社会的责任。轻率地结束自己的生命不仅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这是这个社会决不允许的,法律也是绝对不可能认可的,但是,一个病入膏肓、痛不欲生的病人根本无力承担原有的社会责任,不仅仅自己承受着痛苦和绝望,也给他人带来更大的不幸、痛苦和灾难,所以此时病人选择安乐死并不是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更不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4)安乐死合法化符合社会效益原则,由于医疗资源的缺乏,对于治愈无望的病人投入大量医疗力量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应当将有限的医疗资源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愈的病人,是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反对者认为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具有绝对的价值,每个人都没有权利通过任何方式任何理由结束他人的生命。(2)在实际操作上很难确定病人是否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同意进行安乐死,很多病人可能会在胁迫下同意进行安乐死或者在病人意识不清醒时被他人代替作出非真实意思表达,这会给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逃避履行义务的病人家属制造合法谋杀病人的借口,这不仅侵害了病人的权益,也导致了安乐死价值的扭曲。(3)实施安乐死是违背道德的,安乐死的矛盾性突出了在道德选择上的复杂性,在道德上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在事实上会导致道德上不允许的安乐死实施。因此从道德伦理等方面而言,就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 (4)在实际操作中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很难界定,标准外溢会导致安乐死形势失控。安乐死如果被法律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绝症患者摆脱痛苦,但是在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很难界定的情况下,它也会成为部分人合法杀人的手段。(5)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医务工作者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不符合医务人员的职业要求。(6)医疗法制等制度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道德伦理的混乱而使一些不法分子以法律为幌子进行犯罪,从而可能引发社会恐慌。
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合理和片面之处。赞成方的观点主要是从“生命质量论”“法益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上,承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重视人生命的质量和尊严。反对方的观点主要认为生命价值神圣、不可剥夺,而且担忧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可控制的问题,引发社会动乱等等。我认为探讨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关键是要探讨两个问题:首先,个人在身患绝症无法忍受病痛时是否有选择死亡的权利,我们的生命属于谁?其次是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具有可控制性呢?如果一种权利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那么在患者病入膏肓时不侵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有权利自由处置,而不受他人干涉,因此,在法律上讨论它是否合法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阶段安乐死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实践中的种种迹象表明它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具有不可控制性,因此我们在探讨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同时绝对不可忽视他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