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乐死合法化在国外的立法进程与实践状况反思

(一)立法进程

安乐死在社会上引发的巨大争议使其在国外的立法经历了一个艰辛的过程,到现在为止也只有荷兰和比利时两国是以国家形式确定了安乐死合法化。其实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就有一些西方国家的人开始要求通过安乐死法,并引发了有关安乐死的热烈讨论。

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协会”于1932年由英国人米勒尔成立。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但是未获得通过。随后,英国、美国、日本、荷兰在日本东京召开“国际安乐死研讨会”,在此基础上争取安乐死的合法化,但是英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实现安乐死合法化,其阻碍力量之大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在英国的路程还相对遥远。

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更加使得美国公民意识到自由权利的重要性,这极大地推动了安乐死运动的展开。美国安乐死运动第一阶段为“死亡权利”运动,经过美国民众几十年的争取,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在1990年的判决中确认晚期绝症病人有权利拒绝治疗放任自己死亡,即消极安乐死。第二阶段为“尊严死亡”运动,消极安乐死被法律承认后,美国安乐死运动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倡导晚期绝症病人有权自主要求医生对自己实施安乐死,即积极安乐死,1994年,经过多方努力,《俄勒冈州尊严死亡法》生效,成为美国第一部确认积极安乐死的州法律。

1995年,澳大利亚西北部地区通过了“安乐死法”,不过该法案生效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宣布废除这部“安乐死法”, 安乐死在澳大利亚合法九个月后又重新成为了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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