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 584 503(86。13%) 234 5 116。8 6。02:5。98
审判监督庭 1369 953(69。61%) 345 7 195。6 7。45:2。55
梁岔人民法庭 719 525(73。02%) 301 3 239。7 8。97:1。03
大东人民法庭 684 480(70。18%) 309 3 238 8。56:1。44
高沟人民法庭 829 559(67。43) 371 3 276。3 8。85:1。15
全院数据 5909 4184(70。8%) 371 27 218。9 6。97:3。03
2016年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事条线结案情况
一、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饱和状况
(一)民事审判案件饱和度高,人均结案压力大
长期以来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一线人少案多的矛盾非常尖锐,这是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过于饱和的根源所在。在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现状下,简易案件诉中委托调解有利于实现案件流入与流出的平衡,这对解决基层法院案件过于饱和大有裨益。
(二)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高
基层法院民事条线年结案基数较大,但案件整体呈现出调撤率高的特点。这是基层法院民事条线审判状况的集中写照,也是实行简易案件诉中委托调解的现实依据。
(三)民事审判简普共存,但总体呈现“一边倒”趋势
以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导向,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简易程序案件所占比例在总结案数中占绝对支配地位。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一般简易程序案件调撤率也远超普通程序案件。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较高的案件简普比例和案件调撤率为简易案件诉中委托调解提供了最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诉中委托调解——一段司法权由剥离到回归的历程
(一)诉中委托调解是一种司法授权行为文献综述
司法机关委托其他主体进行调解,受托调解组织或调解人代行的是一种司法权或者准司法权①,这是诉中委托调解区别于民间调解的根源所在。司法机关将司法权整体权力束中的司法调解权委托给独立的第三方, 受托主体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司法调解权。所以诉中委托调解的司法授权行为是司法权整体的一种剥离,也这正是基于诉中委托调解的这一特殊性有些学者才将其划归为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
(二)诉中委托调解是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司法机关的准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