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委托调解受托单位或者个人代表司法机关直接行使司法调解权,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当然由委托主体——司法机关承担。诉中委托调解在司法调解权游离于司法权整体权力束后,又必然有一个司法调解权回归司法权整体权力束的过程,即司法机关以调解书或口头裁定的形式对调解结果予以确认。所以诉中委托调解在后期是司法权的一种回归,而这也是其区别于协助调解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