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就工资水平、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规定仅凭口头约定,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农民工难以找到充足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此举违反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尽管劳动事实关系难以否认,但是相关权利如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因为双方的口头约定很难进行确定,这也成为了用人单位用以规避义务的有效手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缺乏权利保护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很少采取有利的方式,往往都是由用人单位决定。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重经济利益,对于劳动者的相关权利获得采取消极态度,甚至故意隐瞒。企业责任心的缺失,导致企业很难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发放工资方面,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量发放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农民工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这种法律关系是对等且地位等同的,没有位阶关系。而本案的被告不仅面临农民工讨薪时态度消极,更是长期拖欠以致违法,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权。造成此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在农民工与企业的地位对比中,农民工处于很大劣势,农民工权益不受重视甚至是被故意忽视;二是企业缺乏责任意识,在对待自己应尽的义务时,采取回避态度。
从本案农民工索薪过程来说,农民工用两年多的时间才使自己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其原因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使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大幅增加,这反映出我国处理农民工索薪机制相对滞后,这不仅使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索薪难度增加,同时也会使他们丧失对我国司法效率的信心;二是在讨薪问题产生后,相关政府处理问题手段简单粗暴、态度恶劣。问题发生后,在本案农民工讨薪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不仅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缓和矛盾,反而在农民工以上访方式寻求救济时被政府保安殴打,被当地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名义拘留,这不仅是我国政府执法素质低下、暴力执法的体现,更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漠视。政府的公信力是通过保障人民利益树立的,而不是通过手段的压制来建立的。
从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监督管理的角度来说,当问题出现时,政府部门并没有及时出现作为中间者来调节双方之间的矛盾,这体现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的监督力度不够、处理事情效率低下。直到矛盾爆发时,甚至影响到社会舆论时,政府才作为管理者出面。从此问题不难看出,当农民工与企业二者自发地产生矛盾时,政府的处理机制相对落后,缺乏机动性与主动性,不能及时地将矛盾减缓处理,只有当矛盾变大时,才被动处理。
从劳动者自身角度来说,劳动者维权的方式简单、效率低。由于农民工本身素质和正确维权观念的缺失,农民工在面对权利侵害时往往不能正确维权、合法维权。 在欠薪问题产生后,争议一方劳动者选择直接与工头接触的方式直接凭借个人得到力量索薪,完全忽视工会,没有通过工会向用人单位施加压力,也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致使索薪过程延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二、农民工、农民工权益简介及法理基础
(一)农民工产生的社会背景论文网
自二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充分利用这一发展机遇,果断做出决定发展经济,建设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是中国几代领导人坚持不变的原则。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用工需求只增不减,而工人数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建设的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发展,同时带来的是生活水平的提高及金钱在社会中的地位提高。以传统农业为生的广大中国劳动农民仅靠农业生产所带来的收入与社会发展的速度完全脱节,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虽然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农村发展相对滞后。 因此转型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不仅是社会的需求,也是他们本身发展的要求所在。农民工便是在这一背景应运而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有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