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庭审的纯粹化。也就是说庭审应当首先处理好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而非解决法官回避、管辖以及出庭证人名单等问题和争议。庭前会议制度为庭审提供了“减负”的空间,控辩双方之间的一部分争议可以提前在庭前阶段获得沟通或者解决,有利于庭审功能的净化,保证庭审质量。第二,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庭审的集中化。“审判程序应尽量一口气完成,直到辩论终结不中断。”  集中审理可以保障法官自由心证的连续性和新鲜性,提高诉讼效率。庭前会议制度一方面可促使控辩审三方为庭审提前做好准备,另一方面也能提前扫清一些庭审障碍,以尽量避免庭审由于不必要的事项而中断,保证庭审集中审理。

但是,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是实现我国庭前会议之于庭审程序的上述意义的关键,是达成这项新增制度的预期立法目标的必要条件。对于庭前会议的效力,我国相关立法模糊,在理论和实务中也争议较大,常常表现为大家做法不一、缺乏共识的情形。论文网

建立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进步。而充分实现“庭前会议”制度功能的关键,在于依法明确该制度效力的法律定位。通过清晰界定达成合意的范围、形式和法律后果,赋予这一制度以生命力。

所以,本文拟初步探讨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以期能帮助庭前会议程序实现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一、刑事庭前会议效力涵义

庭前会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案件的复杂性或者其他需要,传唤控辩双方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事实和证据,听取意见,整理争议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庭前会议的效力主要是指通过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所作出的决定对正式庭审程序的约束力。而刑事庭前会议效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所作出的决定对正式庭审程序约束力。

庭前会议的效力可以由三方面构成,即申请的时效性、决定的约束性、权利的救济性。

   1、申请的时效性。申请的时效性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请求处理程序性问题或部分实体性问题的权利,这项权利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将会丧失。如果控方和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未能提出庭前会议讨论范围内的请求抑或是异议,则任何一方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再允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请求或异议。

 2、决定的约束性。决定的约束性指庭前会议上法官对庭前会议讨论的争议问题所做的决定对正式庭审的约束力。

   3、权利的救济性。权利的救济性指庭前会议中法官做出决定后,如果出现新情况新证据,当事人如何请求法官更改决定,“无救济则无权利”庭前会议制度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获得救济的渠道。

二、域外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考察

   在美国的庭前会议上,法庭应准备并提交控方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备忘录;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必须做出书面承认且签字,否则不得用来反对被告人,另外,被告人不能没有代表辩护人。 

英国的庭前会议中,主持答辩与指导听证的法官可对控辩双方的申请事项或有关证据问题或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法律问题作出裁定。一旦作出裁定,在陪审团裁决或检察官决定不起诉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主审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根据公正的利益相比较撤销或变更。文献综述

台湾的准备程序中的事项,法院认为若证据无证据能力,则其无证据资格,证据也不能提交正式审判主张其效力。法院如果经审查发现程序有欠缺的情形可以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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