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为研究中心,分别从两罪的相同点、不同点及相互联系三个方面展开。通过文章的研究发现,两罪具有的共同点是较少的,更多的是不同点。虽然如此,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之下,抢夺罪仍然可能转化为抢劫罪,从而增加了司法实务裁判错误的风险。此外,在“携带凶器抢夺”之上,虽然司法解释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逻辑问题,并不严谨。本文寄望于研究成果能够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作出有益探索。92880
earch center, respectively, from the same point of the two crimes, and the relAbstract: Based on the boundaries of snatch crime and robbery as the resation between different points of three aspects。 The research found that, in common with the two crimes is less, more is different。 Even so, but under som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still, robbery may be converted to robbery, thereby increasing the risk of judicial judgment errors。 In addition, in the "snatching with lethal weapon", althoug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more clearly defined, has certain rationality,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logical problems, not strict。 This paper hopes to research on snatch crime and To make a useful exploration of the crime of robbery。
毕业论文 关键词:抢夺罪;抢劫罪;界限
前言:根据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决定其刑罚处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当然应当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在抢夺罪与抢劫罪方面,虽然两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别,但是在实务之中也可能会发生交叉,让人难以准确区分,继而可能会发生判决错误,破坏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如何在理论层面上对两罪作出准确区分,便于实务审判,作出准确的裁判成为一项重要的理论课题。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概述
(一)抢夺罪的概念
抢夺罪指的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使财物的所有人来不及反抗便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其犯罪构成角度看,抢夺罪具有下列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抢夺罪对主体范围没有任何的限制,只要年龄达到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抢夺行为的人均可以成为抢夺罪的犯罪主体[1]。
2。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直接故意,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促成目的的实现。而在实践中,有的抢夺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也不能以抢夺罪论处。例如,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仅仅只是为临时急用夺取公私财物,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的行为;只是为了戏弄他人取乐而夺取他人财物事后予以归还的行为;债权人声称为了抵债而公然抢夺债务人财物的行为。
3。 犯罪客体为财产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秩序。将财产所有权作为一个整体从而成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过去曾一度在刑法学界成为通说存在,然而从司法实践上来说,如果行为人的抢夺对象是法律所禁止持有的物品如假币、毒品、淫秽出版物等,或者抢夺受害人非法持有的物品如脏物,赌资等时,由于此类财产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这时的抢夺行为侵犯的又是何种客体呢?我认为,刑法和民法尽管都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但是由于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机制是不一样的。民法保护所有权是以权利主体对所有权权能的实现为侧重点,而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则是以对所有权秩序的维护为侧重点,刑法通过保护所有权秩序,间接地保证了所有权及其权能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把抢夺罪侵犯的客体分成两个方面:当行为人将他人合法占有或者占有的财物作为抢夺对象的时候,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2];当行为人的侵犯对象是法律禁止持有的财物或是该财物为受害人非法持有时,所有权秩序才是行为人侵犯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