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代将法律教育与官吏选拔、任用挂钩文献综述

唐代将法律教育与官吏选拔、任用挂钩之后,极大地提高了士大夫学习法律的热情,显著提高了各级官僚的法律素质。唐《选人条例》云:“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律,无以效职”所以要求官员一旦取得做官资格后就应当学习法律。提高各级官吏的法律素质被唐代统治者视为巩固统治的大事。所以在吏部省试四项考核中以“判,取其文理优长”最为重要,“判”要求考生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文理优长”则是要求逻辑严谨。正因为吏部考试涉及法律的推理运用,所以能通过吏部考试为官都受到过法律教育,拥有最基本的法律素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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