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作为中华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许多特质,有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之下,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教育途径、教育模式和特征。以史为鉴,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研究,对中国现代的法律教育进行反思,促进中国现代的法律教育的发展。92979
毕业论文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教育;途径;特征;以史为鉴
On Ancient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legal culture, ancient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embodies many characteristics of anci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nci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political system, it has formed a unique educational way, Education model and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the study of ancient Chinese law, we can take history as a mirror, to reflect on the current legal education,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education。
Key Words: Ancient China; Legal education;Way;Features;Take history as a lesson
目 录
一、引言1
二、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途径1
(一)官学1
(二)私学2
三、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特点3
(一)教育目的的功利性3
(二)教育内容的儒家化4
四、启示5
(一)扩大教育对象,促进法制建设5
(二)改进教育内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6
(三)平衡道德和法律6
五、结论7
参考文献8
致谢9
一、引言
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律的产生应运而生。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对其法律教育有着极大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作为中华法文化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许多特点,有着显著区别于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教育的特色。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受中国古代封建皇权和儒家思想影响深,本文将从教育途径、教育目的、教育对象以及教育模式、内容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二、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途径
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途径主要有官学和私学两种。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官学、私学交替兴盛、相辅相成,是中国古代法律教育齐头并进、互补不足的两辆马车。在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多以官学为主,私学为辅,二者的教育内容和方式着重点不同,又相互弥补,都对我国古代的法律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对我国古代法律教育发展历程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当时的统治者的治国方针和理念对官学和私学中的法律教育的发达程度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官学来自优O尔P论R文T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官学法律教育主要是以吏为师和开设专门的法律教育学校[1]。统治阶级的治国理念、看重程度和利益需要是决定官学中的法律教育兴盛与否的关键。
中国古代的官学法律教育就是从秦朝开始的。秦重视法律,奉行“缘法而治”,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因而“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①。秦始皇命令官吏学习法律,禁止私家和一般官吏解释法律,下令“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2,由掌管法令的官吏负责教授律令。有学者认为,自此中国古代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汉初承袭秦制,到汉武帝时,尊崇儒家学说,中央开设了“太学”这一高等教育形式,与此同时,在基层开设学校,开展依附于儒学的法律教育,以儒家经义解释和适用法律。这不仅成为了汉代法律教育的鲜明特点,而且确定了汉朝以后历朝历代的法律教育的基调[2]。到魏晋时期,官学中的法律教育有了进一步发展。魏明帝首设“律博士”,由律博士在朝廷设立的法律学院中专门进行法律教育。到了隋唐之时,统治者对当时官学中的法律教育进行了改革和完善。隋将法律改隶国子监,打破了长久以来由主管礼节的官员兼管法律的传统,并专门设置法律博士一职。唐朝更是把法律列入了中央“六学”,到了唐玄宗时期,专设律博士、助教、律学生,并规定了官学中法律教育的课程和三年的学习期限。此后宋代承袭唐代的法律教育制度,宋神宗还在国子监中设法律馆作为中央官学。唐宋之时,科举考试中设了“明法”科,法律成为朝廷选任官员的考核标准之一,促使法律教育更为兴盛。特别是宋朝时期法律成为“理国之准绳”,扩大了“律学”招生对象,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3,使得我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元朝开始不再设律学和律博士[3]。元、明、清三代虽然都没有再设立专门的法律学校,但是官学中仍然有法律课程,明代有时也会在科举考试中加入法律的内容,教授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