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婚姻法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法律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经过比较研究,本文认为,应该从缩小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将早婚和疾病婚纳入可撤销婚姻范围、明确规定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期限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增设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的需要。92978

毕业论文关键词:无效婚姻;不足;法律后果

Invalid marriage of our country

Abstract: China's marital law from the invalid marriage of legal reasons, legal procedures, legal consequenc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scope of marriage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he marriage can be reduced from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the marriage and the disease will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he revocable marriage, clearly defined the application to confirm the validity of the marriage to distinguish between invalid marriage and revocable marriage retrospectiv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damage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y without fault and so on to improve China's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o better meet the needs of the new era。

Key Words: invalid marriage; the defect; legal consequences

目  录

一、引言1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1

(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契约关系1

(二)无效婚姻不具有合法性1

(三)无效婚姻的历史沿革1

(四)无效婚姻制度确立的意义2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与不足2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3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3

四、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5

(一)法定事由的进一步明确5

(二)法律程序的完善6

(三)法律后果的承担7

五、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一、引言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化解纠纷,消除违法婚姻造成的不良风气,促进社会健康与和谐稳定发展。但渐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无效婚姻制度体现出了很多问题。为了保证司法实践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必要尽快完善这项制度。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

(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契约关系来自优O尔P论R文T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通常将婚姻关系与契约区分开来,认为婚姻是基于身份关系且具有社会性的。笔者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但又高于契约关系。因为在契约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同样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且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在财产关系中体现了契约的本质精神。但是婚姻与契约区别在婚姻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婚姻的精神诉求、物质诉求和生育诉求上,这就与普通的民事契约有很大的不同,蕴含着深刻的伦理精神。

(二)无效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婚姻是一种特殊民事行为。婚姻合法,即对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作出判断。而婚姻有效,对其的判断定论是一个较为繁杂的过程,主要是根据客观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姻的成立是判定婚姻效力的基本前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婚姻的合法性,是否有效或者无效进行区分。于此,笔者赞同无效婚姻的涵义为: 婚姻固然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所以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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