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学说都将精神损害限定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本文认为这是有局限性的。在民法理论中,损害的发生大多因为违反义务,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而致害的情形主要是侵权,违反约定的义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则主要是违约。因违约同样可以产生精神损害,因而不可将精神损害的概念限定于侵权领域 。因此本文认为,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他人的损害行为而遭受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内涵
综合上文对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金钱赔偿方式的救济。具体地说,这个概念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精神损害是由违约而导致的,即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第二,以金钱赔偿方式为救济手段;第三,此定义中的“精神损害”仅指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
(三)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论文网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在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涉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2013年起实施的《旅游法》也回避了旅游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条文沿用了《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以此可见这次立法依然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此可以说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因为存在滞后性,其保守尚可以理解,但本应出现在司法解释中的与时俱进的内容也未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该解释仅仅就侵权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而对违约引发的精神损害是否赔偿的问题避而不谈。2010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提到:“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解释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至少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否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判例方面,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2014-2016年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共22起,其中支持诉讼请求的仅仅有4件,而且集中在客运合同中。而不支持的理由主要集中在缺乏法律规定上。在域外被普遍承认,在国内理论界也有一定共识的旅游合同中,恰恰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这都要“归功”于《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本文以下将从其正当性及对其反对者的主要观点之反驳来论述。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1.保障人权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人权的保障被写进宪法,可见我国对人权问题的重视程度。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的自我意识和精神世界是当今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其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层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保护人类精神方面利益的重要标志,成为人权发展之路上的一面旗帜。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同时也可以促使更多的人关注自己的精神世界和别人的内心世界,有利于在社会中营造人文关怀的氛围。正因如此,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加强对个人精神利益的保护已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趋势 。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就要求法律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