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融资担保业法律监管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融资担保业法律监管的现状
中国的担保行业相较于外国来说,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加上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种特殊的背景也就决定了中国的担保行业不能一味地照抄外国的发展模式,所以中国的担保业是在一路摸索中成长起来的。近年来,因为担保行业的准入限制不多,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断进入担保业,很多投资者都很看好这一行业。但是在融资担保业飞速发展的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有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立法并不多,最近出台的是在2015年8月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该条例还在社会公开征求了公众的意见。至于其它的文件基本上是不同部门、不同区域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监管方面的文件并不统一,在内容上很容易产生重复或冲突,不能有效地约束整个担保行业,缺少法律的威慑力。
(二)我国融资担保业法律监管的缺陷
1。 法律监管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融资担保行业虽然一直在飞速地发展,但是从近阶段来看,因为该行业在监管的体制以及法律法规方面还未完善,并且现阶段国家在融资担保的监管部分与地方层面并不统一,也没有规定明确的负责部门,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是由银监会作为带头单位,国家发改委、财务部、人民银行、法制办等单位联合进行的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来负责;从地方的角度来说,则是由各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公室对担保业务进行属地管辖,监督担保业务以及防范风险的发生。这种做法导致位于不同区域的融资担保行业在监督管理方面有着不同的标准,正因为如此,政府也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也就导致了很多风险事件的发生 。
2010年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全面开展规范监管的里程碑,才真正推出了关于担保公司在创办要求、业务范畴等方面的条文,但实际上该文件有部分内容含糊不清,使得不同地区的监管标准也不同,再加上该办法虽然实施多年但一直没有修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融资担保业的变化和发展。
2。 法律监管对策不完善文献综述
在这方面要分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从信用评级制度的角度来看 ,我国现如今正在努力构建一个诚信社会,但是在信用评级的标准方面并不统一。一个监管部门认同的某个评级机构,另一个监管部门就可能不承认。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担保行业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行业,与其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方面的方式还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要产生国际级具有权威性的评级机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就导致了一些中小企业不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第二,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看,尽管相关的信息内容适当地进行披露可以让国内的金融环境维持在一个平稳的状态,但是由于在公司内控方面的不足以及国内这方面法律法规的空白,大多数公司都不愿意主动披露信息,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法律监管主体的压力,监管的成本也随之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