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秩序不健全,阻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垄断主义等影响市场统一、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这些市场壁垒严重阻碍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建立。秩序是一个社会良好运转的前提,市场壁垒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生产要素发展滞后,市场影响微弱
金融市场方面,普惠金融少、中小企业贷款困难、资本要素在经济落后地区难以聚集。建设用地方面,存在除正常投标竞争、公开拍卖以外的土地分配制度。另外一点,区域与区域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土地买卖、租赁、入股的收入分配也不合理。劳动力市场方面,户籍制度的限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劳动力在区域之间的流动。[ ]以上几点只是市场环境下生产要素发展滞后的几个方面,在其他很多生产要素领域,由于市场经济制度的缺陷,还存在这诸多弊端,这些都严重阻碍着各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市场经济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流制度,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因为地域、文化、历史的差异,市场制度对于经济的发展必然有存在不足的地方。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纵横千里、纷繁复杂的环境下,如果单靠市场经济制度去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不可能达到理想效果的。我国地方政府具有组织经济发展的职能,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组成了全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地区经济反展的主体,追求区域间经济的协调发展也应成为各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场是在用“看不见的手”影响着经济,那么政府的干预就应该是“看的见得手”,这只看得见的手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制定出的各项政策、制度、法律、规划等。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要求地方政府运用这些手段既要保证本区域经济的发展又要实现与其他地区的共同发展。[ ]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行为主体之一的地方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方政府都从自身角度出发为各自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从整体经济共同发展的角度来看,各地方政府由于自身的原因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
   (一)缺乏执行力,发挥不到应有效果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依据法律设立的,并通过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下属机构,其政治立场与行政过程要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必须服从于中央政府制定的总体经济发展规划与战略。[ ]不过,中央政府所做的经济决策都是在宏观层次上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的细则需要地方政府去完成。这时就需要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主动的按照中央政府的决策作出工作安排,并结合地方实际加以实施。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所以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很难形成上传下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进行良好互动的工作模式。
    法律是一个社会有序运转强有力的保障,一个没有法的社会必然是混乱不堪的,政府工作同样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在政府工作中,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府工作安排的开展好比是工人在干活而法律的约束则是好比是监工,法律的鞭策能够保证地方政府强劲的执行力。监督机制所体现的作用与法律所差无几,法律更多的是强调制度规范的约束,监督则体现的是监察机构的约束,它们都对提升地方政府工作执行力有激励作用。但是,由于面前我国在法律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方面还不够健全,很多地方政府在实际的工作中缺乏执行力,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中央政府制定的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的任务,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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