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阶段是五四宪法颁布后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颁布前的这段时期。在当时立法权的拥有是绝对的,属于全国人大。只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才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五四宪法规定将全部的立法权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立法权由其统一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仅仅享有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的权利。由于地方立法权没有被宪法及相关法律详细的规定,所以原有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只有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享有地方立法权。随后的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在立法权方面也与五四宪法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
第三个阶段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颁布实施后至今的这段时期。地方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不断的扩大。《地方组织法》第六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地方的积极性被调动,可是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这一权利。八二宪法确认了《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立法的制度。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是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权。而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权的明确,使法规的“制定权”代替草案的“拟定权”,是在1986年对《地方组织法》第二次修改中体现的,其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2000年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纳入较大市的范围,赋予其地方立法权。至此,我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共有49个。
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大力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但由于地理历史的原因,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发展差异逐渐显现。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相应的各地政策也要因地制宜的改变,不能“一刀切”。但由于相关法律的原因,地方没有立法权,如果教条的应用上头的红头文件会出现许多问题。因此,随着各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因经济迅速崛起的城市纷纷提出了地方立法权的诉求 。为顺应这一要求,经过人大的认真审议,在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中明确作出规定,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从该历史沿革的总体发展来看,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是在不断扩大的。这对地方的自主管理和经济政治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帮助。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论文网
立法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需要字字斟酌,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更是个大工程。对于国家立法,由于全国各个地区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因而国家立法极其考验立法者的智慧,既要保证中央的权威,统筹全局,又要兼顾地方实际情况,因此立法过程相对缓慢 。相对于国家立法而言,地方立法是有很多优点的,由于地方比国家的地域范围小,立法时仅限于本地区,在与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在处理问题方面会更加高效精确。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处理问题时会更加地积极,能够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加之对地方的情况早已熟知,可以科学高效的预见矛盾并及时地处理问题,为我国法律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经验。地方立法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很多问题都等待着地方立法去完善。此外,地方立法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为地方立法建言献策。地方立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容忽视,地方立法的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地方立法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与完善,同时也可以作为法律的“试验田”,为健全“法律大厦”添砖加瓦 。